▲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具有財務、會計、法律、資訊科技與金融證券等學經歷或具有相當工商管理實務者。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組織及其他法人、團體。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個人或團體會員依第三十條有關永久會員之規定繳納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最多得指派代表會員四名,以行使會員權利。
費用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下:
一般會員:
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學生身份者減半收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正。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正,學生身份者減半收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正。
永久會員
(免常年會費)
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正。
團體永久會員新台幣參拾萬元正。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之使命、願景及策略方針
~朱理事長致詞稿
▲亞洲各國推行狀況
▲公司治理守則之制定
公司治理在歐美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亞洲地區隨著1997年金融風暴之影響也逐漸重視,包括韓國、日本、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印尼等,於2001年以前均已訂定相關之公司治理守則,中國大陸則於2001年8月發布實施「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並於2002年1月發布實施「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亞洲各國先於我國推動公司治理者,其歷程當有值得我國借鏡之處。
新加坡
新加坡於1999年12月由財政部、金融局及法務部指派人員參與民間主導之三個委員會:「公司治理委員會」、「揭露與財會準則委員會」及「法規與法令架構委員會」,研究相關公司治理議題,並分別於2001年3月、2001年9月及2002年10月提出研究報告,其中「公司治理委員會」並於2001年3月提出「公司治理守則」。又,新加坡政府於報告提出之當月或次月,正式宣布接受該等研究結果而積極推動之。前述守則非屬強制規定,各上市公司可視實際情況制定本身之制度,惟需於年報中揭露是否遵循,如有未遵循者並應敘明其理由。
香港
香港聯合交易所於1993年所制訂「最佳實務守則」,該守則如同新加坡之規定,非屬強制性。另,香港會計師公會於1995年12月、1997年12月、1998年11月、1999年11月、2001年3月及2002年2月分別提出「公司治理報告」、「成立審計委員會指引」、「董事撰寫年報-業務回顧之指引」、「董事酬金-提高透明度及問責水平之建議」、「年報披露公司治理事項」及「有效之審計委員會指引」。又,香港會計師公會並自2000年起舉辦年度「最佳控管披露大獎」。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由政府於1998年組成「公司治理委員會」,於1999年提出研究報告,內容涵蓋「公司治理守則」、建議修改之法規明細及董事與高階經理人教育訓練。隨而,證券主管機關要求上市公司擴大相關資訊之揭露,以及政府鼓勵財政部監督下之勞工儲蓄基金扮演"代表小股東監控公司"之專業投資機構角色,俾帶動國內其他專業投資機構對公司治理之關注。
日本
日本於1994年10月組成之公司治理論壇,其於1998年發布最佳實務守則並於2001年11月更新之,東京證交所於1999年2月發布有關公司治理政策,機構投資人尤其是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等較注重長期性及穩定性投資者也開始採行股東實踐主義。另,日本商法於2002年5月通過修正草案,如公司董事會下設獨立董事佔多數席次之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以及CEO由董事會選任及監督,則公司可選擇不設置監事會。
▲董事協會
另,若干國家並設有董事協會,例如:南韓、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及泰國等,從事於提昇董事專業化之活動。
▲世界銀行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構
由各國推動之歷程,也驗證了世界銀行有關推動公司治理所需內部機制及外部機制之架構。世界銀行指出從公司角度而言,公司治理係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如何建立機制促成公司價值的極大化。此一角度意指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必須要平衡股東以及各種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的利益,以創造公司的長期利益。從公共政策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係指社會在支持企業發展的方向下,同時要求企業於運用其權力之際,善盡其應有的責任。此一公共政策角度意指如何建立市場規範機制,提供公司誘因與紀律,一方面給與公司負責經營人員合理的報酬,另一方面並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摘錄自柯承恩「我國公司監理體系之問題與改進建議(上)」,會計研究月刊第173期,第76頁。)
台灣之推動
▲組成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近年來我國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很多學者專家從事相關之研究,並有若干機構辦理相關之教育訓練,惟因學者專家或各個機構各自獨立未能整合資源,且均須兼顧其他事務未能專注,故只有零星及片斷之成果。有鑑於此,一群熱心公益的相關產官學界,包括證券管理機關、金融局、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券集保、期交所、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台灣經濟研究院、工商協進會、四大會計師公會、暨財務、會計、法律、風險管理、資訊科技、金融證券、企業倫理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人士,於2002年3月組成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俾能整合關資源並專注於本議題,以加速在台灣之推動。
▲使命及願景
本協會以「台灣公司治理機制之領航者及工程師」為使命,參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構,以「健全台灣公司治理之內外部機制(含法規範、專業標準、資金及市埸機制、強化董監事功能等)」及「國際接軌」為願景。本協會就公司治理擔任「領航者」,進行前瞻性之規劃,辨識台灣應建置之規範或制度,再檢視是否有機構或單位適於執行此項建置並聯繫之;如無合適之機構或單位,則由本協會做為「工程師」自行或與相關單位聯繫共同執行建置工作。
▲公司治理守則及策略方針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2002年2月發布修正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適用於2002年度初次申請上市上櫃之公司,並於2002年10月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其係參考OECD所提出之公司治理五大原則,涵蓋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及提升透明度等規定。惟,前述規範基於證交所、櫃買中心與上市、上櫃公司之契約關係,較無強制力,且其內容如同許多國家之守則般,主要著重於"做什麼"(What
to do)而非"如何做"(How to do)。
▲茲參照香港及新加坡等推動之歷程,本協會未來一年主要之策略方針如下:
(一)
進行「健全台灣之公司治理機制(含修法建議)」、「建構創造股東價值的董事會及監察人」、「外部治理機制-購併及揭露」及「公司治理評量制度及實證」之研究,並編製為各項「守則」以闡明"如何做"可供作董監事及企業之實務指引,大大節省各公司草擬相關公司治理制度之時間及費用。
(二)
為促進董監事專業化,開辦「學苑」及與國內相關機構合作以強化董監事教育訓練。
(三)
集結企業實務界之菁英,形成公司治理之意見領袖及標竿以交流經驗並積極推動之。
(四)
參加國際組織-東亞企業董事網絡(IDEA.Net)吸取他國經驗以達國際接軌,並增加英文資訊向國際投資人宣揚我國推動公司治理現況以爭取國際資金。
(五)
本協會係屬初創,以上所列之策略方針,尚有思慮欠週之處,尚祈各界專家學者指導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