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期電子報HTML版| 2004.07月號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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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活動預告_______

_____其他活動_______

93年6月起報名者, 收費價格調整 (最低收費$20,000).

  

_____活動花絮_______

_____政策方向________

  • 金管會八日確定證交法修正案,明確規範未來公開發行公司包括對外募集資金、重要財務主管或任命會計師等重大決策,均須經審計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決議通過,才可交由董事會討論,新的證交法也將規定,財報應經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簽章,三者不應為同一人,未來如果財報不實,將加重財報上簽章者、負責人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各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將董事席次調整到五人以上,其中二分之一以上不得為關係人,且董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以上席次為獨立董事;未來將採審議委員會及監察人雙軌制,由公司自行選擇,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將由金管會指定設立審議委員會。在這次證交法修正草案中,明確規範內線交易有關「內部人範圍」「公開的場所」「公開期限」等要件的定義,以防制證券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不法行為。「內部人範圍」方面,將內線交易的內部人範圍擴及離職六個月內的經理人、董監事等,並開放證券商辦理客戶暫存資金的運用,以便利客戶與券商。 「公開期限」方面,則明訂公開後12個小時內不得從事買賣。(93.07.09)

  • 金管會委員會八日通過會計師法修正案,新增法人會計師事務組織型態,同時為增進會計師懲戒效能,對個人與法人會計師所增訂四級處分,個人會計師如果停止執業時間累積滿四年,將被除名,而法人事務所缺失情況嚴重者,則可撤照。法人事務所應強制投保業務責任險,而個人會計師及聯合事務所得視業務需要,投保業務責任險。為加強會計師的獨立性,增訂會計師從事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其獨立性,這位會計師就不能承接財務報告的查核、核閱工作。主管機關得視其監理需要及公共利益的考量,發布獨立性的相關規範。(93.07.09)

  • 為趕在七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召開臨時會時,能快速通過證交法及會計師法修法,快速回應社會對金融改革需求,行政院決定就這二項法案只先揀博達案相關條款修法,採二階段修法原則處理。這二項法案政院今天起展開審議。(93.07.09)

  • 有防止博達案的類似狀況再度出現,提高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運作之透明度已刻不容緩,證期局擬明訂董事會「遊戲規則」,在證交法第26條之3中增訂「開會頻率」及「議事規則」的原則性規範,決定每季至少得召開1次董事會。新修訂的證交法法案將趕在78日前送交行政院,再於714日前交付立法院的臨時議程。(93.07.06)

  • 銀行局根據銀行法第74條之1的授權,發佈修正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1、將商業銀行購買「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發行之債券」由專案核准項目,明列為得從事之行為,免除專案核准。  2、開放商業銀行得投資於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之興櫃股票、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 3、明定銀行投資店頭市場股票,不包括櫃買中心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管理股票者。(93.07.06)

  • 證期局副局長鍾慧貞指出,民國95年起,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報揭露的有價證券投資,不一定以收盤價做為計算依據,證期局研擬改以一段時間的平均收盤價,或其他衡量依據,以有效遏止企業集團或國內法人利用季底、年中及年底作價,製造作帳行情。(93.07.06)

  • 行政院法規會日前與司法界召開諮詢委員會,確定證交法修正案強化公司治理的獨立董監事制度,將由原設計的多軌制改為雙軌制。而為防杜類似博達案發生,未來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簽證會計師的聘任與解任、以及財報審查等,都應經審計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執行,以強化簽證會計師及公司經營階層獨立性。 (93.07.05)

  • 為避免博達事件重演,金管會證期局擬參照美國法氏法案精神修訂證交法,將明確規範財務報表之簽章人員應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並須出具無虛偽隱匿聲明;此外,針對財報不實之求償,將以公司負責主體為主,不足部份,公司法人亦應負連帶賠償。 (93.07.05)
    為協商證交法、會計師法修改內容,金管會與證期局官員4日再開加班車,為加強公司治理精神,除公司可在監察人制或審計委員會制中擇一而行外,也將修正證交法第14條、第20條之1。(93.07.05)

  • 財政部長林全因博達一案強調,未來將積極強化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及加強會計師等專家職能,強化獨立性,並將修改證交法和會計師法。(93.06.29)

 

_____法規新知________

 

____主管機關人事變動________

  • 台灣證券交易所7月1日舉行新舊任董事長交接,由前台糖董事長吳乃仁接任董事長,並新聘集保總經理陳明泰接任總經理。財政部指派的六席官派董事為柯承恩(現職台大會計研究所教授暨本協會理事長)、前財政部次長楊子江、柯志昇(現職資訊工業策進會執行長)、陳思寬(台大國際企業學系主任兼所長)、林志豪(華夏海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明泰(集保總經理);官派監察人為葉銀華(輔大金融研究所教授)。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七月一日正式運作在即,原本財政部轄下金融局、證期會、保險司等三單位也將轉至金督會,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指出,金督會銀行局長由原財政部金融局長曾國烈出任、證期局長由證期會副主委吳當傑升任、保險局長由原保險司司長魏寶生出任,至於檢查局長則由金監會副主委張秀蓮兼任。

  • 證期會主委丁克華轉任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_____知識出版品_______

_____志工召募_______

為奠定公司治理的厚實根基,將觀念深植在社會未來的主人翁內心,歡迎莘莘學子有志認識公司治理者,自願參與本協會主辦的各項活動,活動後本協會將給予工作證明,替學子未來求職或再進修增添利基。有志者請速向本協會聯絡登記,本協會將視活動需求個別通知。

 

 

_____會員相關資訊_______

為了確保會員權益,以免漏失本協會活動、課程及電子報資訊,請您隨時於資料變更時上網更新,或連絡本會秘書處〈02〉2368-5465

歡迎加入會員

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具有財務、會計、法律、資訊科技與金融證券等學經歷或具有相當工商管理實務者。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組織及其他法人、團體。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個人或團體會員依第三十條有關永久會員之規定繳納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格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最多得指派代表會員四名,以行使會員權利。
 

費用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下:
一般會員:
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學生身份者減半收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正。
常年會費 :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正,學生身份者減半收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正。
永久會員 (免常年會費)
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正。
團體永久會員新台幣參拾萬元正。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之使命、願景及策略方針

 

近年來我國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很多學者專家從事相關之研究,並有若干機構辦理相關之教育訓練,惟因學者專家或各個機構各自獨立未能整合資源,且均須兼顧其他事務未能專注,故只有零星及片斷之成果。有鑑於此,一群熱心公益的相關產官學界,包括證券管理機關、金融局、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券集保、期交所、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台灣經濟研究院、工商協進會、四大會計師公會及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暨財務、會計、法律、風險管理、資訊科技、金融證券、企業倫理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人士,於 2002 年 3 月組織成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 以下簡稱本協會 ) ,俾能整合相關資源並專注於公司治理之主題,以加速在台灣之推動。

本協會除理事會及監事會外, 設置準則委員會、專業發展委員會及公共關係委員會以推動各項會務,目前有團體會員50家約200位代表及個人會員約150人,會員人數總計350人。前述組織結構及團體會員名單,請詳本會網站 ( http://www.cga.org.tw/ )

使命及願景

本協會以「台灣公司治理機制之領航者及工程師」為使命,參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構,以「健全台灣公司治理之內外部機制 ( 含法規範、專業標準、資金及市埸機制、強化董監事功能等 ) 」及「國際接軌」為願景。本協會就公司治理擔任「領航者」,進行前瞻性之規劃,辨識台灣應建置之規範或制度,再檢視是否有機構或單位適於執行此項建置並聯繫之 ; 如無合適之機構或單位,則由本協會做為「工程師」自行或與相關單位聯繫共同執行建置工作。

策略方針

依世界銀行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構,分為內部機制及外部機制。內部機制係從公司的角度,意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如何建立機制促成公司價值的極大化。外部機制係透過市場機制之運作,提供「紀律」與「誘因」,促使公司建置良好的「公司治理」。建立我國「公司治理」之機制,須有政府部門及民間組織形成網絡共同建構市場機制與發揮「紀律」與「誘因」之功能如下:

• 基礎建設 – 由政府部門在立法、行政與司法方面建立相關資本與金融市場之基礎建設 (Hard Law ,如公司法、證交法等法令及其執行 ) 及辦演火車頭的角色 ( 92 年 11 月 12 日行政院第 2865 次院會通過「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 ,並由民間組織建立相關之專業標準 (Soft Law ,如公司治理守則等 ) 。

•  輔導功能 – 協助企業建立良好的內部機制。

•  監督功能 – 監督企業執行公司治理之狀況。

•  評估功能 – 評估或評量執行公司治理之水準。

•  獎懲功能 – 獎懲公司治理優良或不佳之企業。

本協會為推動前述機制,擬訂發展之策略方針如下 :

•  基礎建設 – 於2003年11月完成 「健全台灣之公司治理機制-從台灣出發」、「建構一個創造股東價值的董事會」及「外部公司治理:資訊揭露與接管市場」等公司治理架構之研究 ;於2003年12月9日及12月16日在北高兩地舉辦 「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政策說明高峰論壇 ( http://www.cga.org.tw/about/training/20031209.htm)

•  輔導功能 – 編製「公司治理作業手冊」系列供作董監事及企業之實務指引,開辦「學苑」 ( 研習、座談及到府課程 ) 以強化董監事之教育訓練,舉辦「公司治理論壇」以集結企業及實務界之菁英形成公司治理之意見領袖及標竿以交流經驗並積極推動之,發行「公司治理電子報」供作知識分享,辦理「公司治理張老師」回答企業界有關公司治理之問題。另,加強 國際組織之聯繫 ( 如 : 東亞企業董事網絡 (IDEA.Net) 、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等,吸取他國經驗以協助企業與國際接軌。

•  監督功能 – 促進一般投資人對「公司治理」之認知,我國「公司治理分析師」 ( 為獨立之分析師或受聘於財經媒體、機構投資人等 ) 之養成及財經媒體經常性之專業報導。

•  評估功能 – 與證交所 將於 2004 年 6 月共同完成「建立台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量制度」之研究 ,並推動公司治理評量或楷模之舉行。

•  獎懲功能 – 協助推動股東行動主義。

以上各項活動,尚祈各界專家學者指導與熱心人士參與, 竭誠邀請貴公司、團體及各位菁英加入「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敬邀

地址: 100台北市 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62號6樓之3 (Map 交通路線 )
電話:(02) 2368-5465
傳真:(02) 2368-5393
 
 
發行日期:92.2
理事長:〈柯承恩
執行長:〈何佩諸
主編:〈陳惠珍
編輯團隊:〈許雅琦李靜茹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C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