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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秀端檢察官談內線交易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2018/02/08 工商時報 曾小芳
企業運作是社會經濟運轉根基,一旦發生舞弊事宜,除公司財務面的損失以外,企業商譽的喪失更是難以計算,尤有甚者,更會引起社會恐慌,是社會大眾對企業家的信任喪失,久久難以回復。
相對於一般搶劫、強盜的犯罪,經濟犯罪偏向於白領犯罪,有更稠密的謀畫,更不容易發覺,往往爆發後影響遠超過單一社會案件的衝擊。什麼是經濟犯罪?有哪些重大案例?董監事在企業發生經濟犯罪時,需要負擔什麼責任,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特邀參與過台開、中信金、力霸、亞太固網、司法黃牛等案,具豐富經驗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俞秀端檢察官,為董監會員解惑釋疑,並分享過去豐富的辦案經驗。
俞秀端首先指出,1月初最高法院發佈新聞稿,綠點案上訴駁回,先前在判決確定後,曾有四位企業大老幫當事人喊冤,但當事人選擇入監服刑,後來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並在今年1月11日駁回,根據報載,判決翻轉關鍵就是重大消息時間點。這件事突顯了法院對業界對於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時間點的認知是有差異的。
近年國內發生不少重大舞弊案件,會直接造成兩大損失,第一是廣大投資人與存款人的權益,尤其動則以數億、數十、數百億元計,第二就是企業的商譽損失。俞秀端引述註冊舞弊檢查師協會(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的2014年報告表示,舞弊的樣態基本上分為三類:
挪用資產:常見類型為開立支票支付不實供應商或騰挪,發生機率最高(有85-86%左右)。但損失中位數相對最低,約在12至13.5萬美元之間。
財報不實:常見類型為虛增營收獲利、高列資產價值、低列負債價值。發生機率最低(5-9%)。損失中位數相對最高,100至400萬美元之間。
貪汙:常見類型為收受回扣、綁標等,發生機率及損失金額介於挪用資產及財報不實之間。
而會發生舞弊,基本上可從以下的「三角理論」觀察與認識:
機會:舞弊者身處有機會舞弊的角色,比如擔任採購部門最高主管。
合理化:舞弊者會自我合理化認為這是自己的權限、舞弊不會出事、反正廠商是自願的。
誘因與壓力:舞弊者出自於經濟壓力。
檢察機關對重大經濟犯罪,認為隨時代演進已經不見得以金額多寡為依據,內線交易、財報不實、炒作股價與特殊侵佔罪等,算是重大經濟犯罪。
在分析過舞弊的基本原理後,俞秀端以內線交易來剖析重大經濟犯罪的案例,首先她表示,內線交易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根據該法條規定,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下列人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股票、其他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公司債: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而第157條之1所稱對股票價格有影響之消息如何定義?她指出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上,俞秀端表示判斷是否為內線交易有以下五個條件:行為主體、實際知悉、重大消息、買賣時點以及行為客體(買賣標的)。在行為主體方面,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可分為內部人和外部人兩類。內部人為:
公司董監經理人,以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持股超過10%的股東
外部人為: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喪失前各款身分未滿6個月者
自前述各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其中關於外部人方面,非公司內部人也禁止內線交易,而且目前在美國聯邦法典及歐盟指令亦採相同立場,而且不限於直接(第一手)取得消息的受領人,在台灣實務判決上,也有間接消息受領人判處有罪案例。也就是說,在台灣的實務判決上,消息傳遞者和受領人,若有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時,消息傳遞者與受領人皆構成共同正犯,但另外的狀況是,若無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時,消息傳遞者亦可能成為內線交易之教唆者或幫助犯,除非消息傳遞者有正當理由認為消息已公開,但仍須與消息受領人負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俞秀端還指出,重大消息未必等於重大訊息,關於重大消息之認定規範,主要可參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五項、第六項,其規範了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共18款)、涉及證券市場供求之重大消息(共5款),以及重大影響支付本席能力之消息(共7款),另外還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最後俞秀端說,股價應該反應在公司體質上,內線交易立法目的是希望高階經營團隊不要想靠業外股票賺錢,而是致力於公司經營上。若能致力於本業,法律再嚴苛也沒有關係。
有關近期獨立董事辭職潮,主管機關對獨立董事要求日益增加,而獨立董事的保障是什麼?這是非常大的風險,在美國有商業判斷法則與免責之保障,台灣並不一定有。俞秀端指出這部分應屬於民事範疇的免責,但檢察官只處理刑事部分。事實上在企業併購法與公司法內,是有一些對獨立董事免責的規定,比如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上表示異議(不只是投反對票,可以是提出疑點)可能不需負擔其責,但仍有爭議,例如在場董事可能因資訊不足,不易表達異議,這是很實務上的問題,而董事因為要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因此要能舉證對資訊已善盡查證之責任,才有免責的可能性。
網址:
https://m.ctee.com.tw/industrynews/9/4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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