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對破產與公司治理進行諮詢

【作者】    Sophie Taylor與Tessa Hastie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8年 3月 21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發生多起公司治理失靈事件之後,英國政府發佈了一份諮詢文件,內容是要制裁不負責任的董事及員工。Greg Clark說:「這次的改革給予監理機關更大的權力,嚴懲濫用職權以及不負責任的董事。這次的諮詢期會進行到2018年6月11日為止。」

出售營運困難公司
雖然擔任破產(償債能力不足)公司的董事,必須以公司債權人的最佳利益優先考量,但是從集團整體脈絡來看,上述董事並無需承擔更多的責任。為鼓勵企業集團內破產子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出售時能考量到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英國政府提議,一旦控股公司出售子公司時,傷及其員工與債權人、而且這個傷害在出售當時是可以預見的,公司董事就應該為此負責。

英國董事目前會受到處罰,主要是因失格與個人法律責任,不過都是例外狀況,比如集團子公司財務困難;董事無法合理相信出售子公司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著想;集團子公司隨後被接管或清算;可事先預期的傷害發生後造成債權人損失等情形。而相關法律責任的追究,自公司出售當日起2年內有效。

價值榨取計畫
英國政府目前正就以下新制尋求外界意見:擴大破產管理人(insolvency office-holders)先前重整的職權,允許他們向法院聲請,對不公地剝奪境況慘澹公司殘餘價值的關係人交易,進行翻案。不過該權力只適用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1)已獲得投資,(2)為投資人利益量身訂做的交易,如收取超額的利息或管理費,但並未替公司創造價值(3)公司隨後被清算或接管

調查解散公司董事之行為
在英國政府草案裡,把目前對董事行為的調查權予以擴大,以便涵蓋如下狀況:董事允許公司以解散而非進入正式破產程序,而董事仍能免責。草案規劃將現行的調查權範圍及執行規範,延伸到包括公司解散前的董事。此舉可以避免必須先回復公司登記,才能進行調查。

強化公司破產前的公司治理
英國政府考慮以下公司治理領域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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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團結構—有關複雜集團結構之監控,是否要求提升公司治理與透明度?
  • 股東責任—謹記最近幾起公司倒閉事件,大型機構投資人是否應該更積極地涉入長期公司策略?
  • 股利支付—「可分配利潤」(distributable profits)的定義,是否足堪避免公司在破產前,仍支付大額股利?
  • 董事責任—董事受託提供專業建議之前,是否完全了解身為董事的責任?
  • 保護供應鏈上的公司—若客戶破產,是否在公司無力償債前,多做些什麼以保障供應鏈裡中小企業的款項受償?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873e271c-c654-4729-a48e-49436250e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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