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提出「公司責任」法案

【作者】    Brian Chia, Kherk Ying Chew, Eddie Chuah 與Adrian Wong
【資料來源】    Global Compliance News
【發佈日期】    2018年 4月 6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馬來西亞政府已經計劃修訂2009年版反貪腐委員會法(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公司對於關係人(associated persons)貪腐的行為應負責。相關修訂的內容已納入2018年馬來西亞反貪腐委員會法修訂版(以下簡稱”該法案”),並在3月26日送交國會一讀通過。

公司責任

馬來西亞的公司責任條款是仿照英國賄賂法(the Bribery Act),在馬國經營的公司(包括本國企業及在該國經營的外商),若有關係人藉由行賄,意圖為其商業機構取得或維繫業務、或於執行業務時得到好處,依照本法該商業機構應負擔刑事責任(criminalise commercial organization)。

所謂「關係人」包括董事、公司員工,或者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該法案對商業機構嚴以課責任,因為不管該公司對關係人之貪腐行為是否知情,都負有責任。若要免責,機構必須能夠展現已具備合格到位的程序,足以避免關係人從事貪腐行為。

公司有違法之處,其董事、主管及管理階層都將連坐處分,除非他們能證明未經他們同意,而且為了避免違法,已經善盡調查義務。

違法的處分非常嚴厲,最高可達到不法所得的10倍(如果能夠鑑價),或者是100萬馬幣,從兩者之較高者,或判處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處分。

有鑒於處罰,商業機構與管理階層需要建立關係人貪腐之監控機制。商業機構應當重新檢視其收禮招待政策及其他反貪腐政策,確保足夠健全而得以免責。

結論

該法案目的是強化馬來西亞打擊貪腐之能力,特別在商業交易方面。該法案要求公司在防範貪腐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也有提昇馬國公司治理及法遵之效果。馬國政府期望未來能公布進一步的指導方針,是有關商業機構為了免責所需具備的程序。商業機構在預備或修訂其法遵政策時,應該將這些指導方針納入考量。

【網址連結】

https://globalcompliancenews.com/malaysia-corporate-liability-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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