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訂上市企業的公司治理制度,並於2019年起實施

【作者】    Matthew Emsley與Nicola Cardno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8年 8月 1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香港交易所已經對上市企業及其董事的公司治理制度,發布修訂案的諮詢結論。市場的回應很正面,而港交所後續會著手依其提案修訂規範,再做一些調整及說明,並於2019年1月1日實施。

這次的修訂強化了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與選舉程序,而且他們必須符合獨立性的標準,還有改善獨立董事與發行公司之間關係的透明度。港交所現在更加重視董事會的多元性,因此將現行公司治理守則內關於董事會多元性政策的要求,升級為強制性的上市規範要求。港交所這次也將提高公司股利政策的透明度,透過守則條款要求在公司年報內揭露其政策。

同時,港交所發佈了給董事會及董事的指引(Guidance for Boards and Directors),裡面包含了協助董事更有效履行其功能及職責的實務建議。這份指引雖非上市規範的一部分,但仍可提供董事在遵循規範時一個有用的指引。

上市規範主要的修改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對獨立董事獨立性評估之要求,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嚴格。對先前擔任上市公司專業顧問的人,「冷卻期」(cooling-off) 從1年延長至2年(上市規範 3.13(3)),在該期間內不被視為具備獨立性。這是根據市場的回應縮短了,原諮詢文件裡提出的是3年的冷卻期。而1年的冷卻期,也適用於那些與上市公司任一主要經營活動有重大利益者(上市規範 3.13(4))。另外將會修訂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夥人的冷卻期,從1年提高到2年以符合審計委員會任命之資格(C.3.2)。

此外,上市規範3.13裡也新增一個附註,要求獨立董事的直系親屬,也要納入評估其獨立性之考量。

獨立董事的額外揭露—目的是處理現在市場擔心獨立董事「過度兼任」(overboarding)的問題,港交所會修訂守則條文A.5.5,在給股東的公開說明書內強化關於獨立董事任命之揭露,現行規範要求揭露的是:選任該獨立董事之原因以及對獨立性之看法。修訂後的條文增加了說明書的揭露,包括以下項目:

  • 用以確認獨立董事之程序;
  • 該獨立董事可為董事會帶來的觀點、技能與經驗;
  • 獨立董事如何對董事會多元性有所貢獻;以及
  • 如果被提名的獨立董事同時擔任7家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為何董事會認為該獨立董事未來可為董事會奉獻足夠的時間。

新的最佳實務建議(A.3.3)也會增加以下建議:如果董事有參與其他公司或單位的經營而存在互相派任董事的(cross-directorships)狀況時,董事會應該清楚表述其判斷董事是獨立的理由。

董事會的多元性政策—現行要求上市公司要具備多元性政策,並於公司治理報告揭露政策(或摘要)的守則條文(A.5.6),會升級成新的上市規範(Rule 13.92)。之後也會修訂在公司治理報告內強制揭露的項目(MDR L(d)(ii)),以回應修訂後的多元性政策要求。

MDR L(d)(ii)也將被修訂,要求公司揭露其提名政策,作為公司治理報告內強制揭露要求的一部份。

董事會的出席—現行守則條文(A.2.7)將修訂要求獨立董事每年都要與董事長單獨會面。現行要求是董事長要與非執行董事(包含獨立董事)每年開會。這次的修訂是要解決外界擔心的問題:非執行董事通常是與能影響會議的管理階層有關的家族成員。

此外,還會修訂守則條文A.6.7,以清楚定義非執行董事(包含獨立董事)應出席股東會,以獲得、發展及平衡股東對公司觀點的瞭解。這部分修訂的幅度不大,是釐清市場對此解讀的不一致而已。

股利政策—這次訂定新的守則條文(E.1.5),要求上市公司要具備股利政策,並於年報中揭露。公司現在雖然被要求在上市時揭露其股利政策,但之後則未揭露。
給董事會與董事的指引

港交所這份指引的目的是提供董事會與董事關於其角色和職責之實務建議。內容包括: 

  • 董事職責與董事會效能—強調上市規範與公司治理守則內關於董事角色的主要條款,以專節探討獨立董事投入時間的承諾。該指引也建議,新申請上市的公司,至少要在其上市前兩個月任命獨立董事,使獨立董事有充足時間瞭解該公司相關事宜;
  • 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的角色與功能—關注於重要委員會(提名、審計與薪酬),並提供公司關於制訂提名政策須考量因素的指引;
  • 董事會多元性與政策—強調性別多元性,並提供制訂多元性政策的鼓勵性綱領;
  •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提供關於董事會與管理階層角色、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還有風險確認的指引;
  • 公司秘書—提出關於公司秘書角色與功能之監督,以及運用外部服務提供者的指引;
同股不同權(Weighted Voting Rights,WVR)企業的公司治理—強調對同股不同權的公司額外的監理要求。

結論

港交所大部分都採納諮詢文件裡的提議,只有很少部分的修訂有市場強烈的贊同支持。這些發展可以讓香港市場達到其他國際市場的標準,並且協助處理市場擔憂的問題,特別是關於獨立董事的角色,以及獨立董事兼任多個董事會的實務問題。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2293dc8d-50c2-4e2e-a496-884b2843b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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