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CO就他們與證券主管機關在永續財務上的角色發佈報告

【作者】    Emma Khoo與Tim Baines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20年 6月 2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的理事會在2020年4月,發佈了一份名為《永續財務及證券主管機關和IOSCO的角色》(Sustainable Finance and the Role of Securities Regulators and IOSCO)的報告。IOSCO在這份報告裡指出,永續與氣候變遷相關問題,對證券主管機關要達成保護投資人、降低系統風險以及維持公平、有效率及透明市場的核心監理目標,帶來了重要的挑戰:。然而,IOSCO對這些主管機關而言是一個平台,是用以討論合作的方法、釐清跨國界問題、避免監理衝突以及分享處理這類挑戰的知識。

主管機關與企業一樣,都持續認知到氣候相關風險是財務風險的一個來源,這種風險會衝擊特定公司或產業,甚至是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有些市場(如英國與歐盟),正採取相關政策或監理措施來強化其轉型到永續發展中的金融系統角色。這類的措施包括:藉由即將實施的揭露規範(Disclosure Regulation)和低碳標竿規範(Low Carbon Benchmark Regulation)來提升市場透明度,讓市場參與者辨認出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在增加其確保金融系統對重大風險之彈性的職權下,負責審慎監理的主管機關也增加了對相關問題的關注,比如增溫產生的實體效應,以及轉型到低碳經濟會引發的風險—此風險「在性質上,明顯與其他結構性風險不同」,而且「在幅度與深度上都有深遠的影響」。在歐盟,歐盟執委會已在2020年4月就這個問題和貝萊德的金融市場顧問(BlackRock’s Financial Markets Advisory)議合,建議歐盟對歐盟內銀行的審慎監督和監理風險分析上可如何運用ESG相關要素,以及,歐盟可如何強化綠色金融以及永續金融產品市場之成長。

在2019年5月,IOSCO的永續金融網路(Sustainable Finance Network,SFN)針對證券主管機關、市場參與者和其他國際利害關係人所採行或規劃的永續金融相關倡議,執行了一份調查。其後IOSCO就SFN調查所收到的34個主管機關回應進行彙報,該調查揭示了各市場的主管機關正著手將ESG要素整合納入其監理架構的程度。雖然有62%的主管機關表示,他們的監理指示並未包含要特別參照ESG要素,但很多受訪者也說,他們會考慮與其工作相關的ESG問題,因為這與投資人保護、金融穩定都有關。這些也是他們在執行下列職能中不只一項的永續金融領域內,要如何發揮其作用使然:

「提升透明度以促進永續投資-83%。預防漂綠-45%。定義ESG相關風險是需要管理及揭露的財務風險-41%。推動金融業之企業社會責任-28%。推動資本重新導向永續投資上-14%。」

許多主管機關也以柔性規範的方式,補強他們關於永續性的監理架構,比如綱領或行為守則,這些方式並不會嚴格要求一定要處理相關主題,像是環境問題的揭露;社會、綠色與永續債券;藉由集體投資方案進行碳抵銷;以及運用ESG主題,對複雜的金融工具行銷進行篩選。其中一個例子就是歐盟執委會提出的非強制性綱領,內容是有關非財務性資訊報告的方法。

其他人也指出,他們對公司治理和投資問題,或當企業對環境、社會與員工相關問題以及人權、反貪、行賄等沒有特定政策時的非財務資訊揭露,都會實施「遵循或解釋」政策。

近半的主管機關回覆SFN調查說,他們要執行監督與金融產品漂綠相關的風險。但是這些主管機關很多並沒有直接針對ESG漂綠有特定規範,而是依現行的一般性不當行銷條款處理,或更明確具體一些的話,會按上市和非上市資本市場產品的不實陳述及不當揭露的規範加以處置。

然而,SFN調查中有近半的受訪主管機關表示,有開發員工的訓練計畫,以增加對永續金融問題的意識。

有鑑於此,金融服務公司與發行公司應該注意:就各國的證券主管機關為達成其永續經濟發展的目標而強力執行措施的這方面來看,監管的「剛性法律」很快就會伴隨「柔性規範」而來。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4b7af0d6-cdd7-4155-85e0-d80b39d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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