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擴大對董事受託責任之監督

【作者】    Kang Siew Li
【資料來源】    The Edge Markets
【發佈日期】    2020年 9月 2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依據治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行為的新綱領,公司董事若被查到違反對股東的受託責任,他們也許會發現自己被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SC)瞄準盯上了。

過去,違反2016年公司法才會有罪。

馬來西亞的小股東監督團體(Minority Shareholders Watch Group,MSWG)執行長Devanesan Evanson表示,公司法的管轄機關是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SSM),亦即SSM可對董事違反受託義務採取執法行動。

但是最近幾年SSM很少對違反受託義務的董事採取執法行動。

業界人士先前曾說,對SC而言,對違反受託義務的董事採取執法行動是一項挑戰,因為這並非是違反證券相關法律。這是因為按2007年資本市場與服務法(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CMSA)的條文,董事應負責的違法行為僅限於使上市公司或關聯企業發生非法損失。

以後就不是這樣了。根據在7月30日實施的SC「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行為綱領」(Guidelines on Conduct of Directors of Listed Issuers and Their Subsidiaries),董事若未能為所屬公司最佳利益行事的話,就會有責任。這包括要確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有被適當查核。

Devanesan在一封回應The Edge提問的電郵中說,「事實是多一個主管機關(亦即SC)現在可以對違反董事受託義務採取行動,我是支持的。這就是強調身為一個董事,負起基本責任的重要性;要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

根據該綱領,董事被廣泛地定義納入「長」字輩的主管,諸如執行長、財務長與其他所有主要負責公司營運或財務管理的職務,不論其職稱為何。

被提名的董事,也被提醒他們首要、最優先的責任是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而非只為了提名他們的人。

然而,綱領不是什麼新東西,而是重申對董事身為受託人的期待標準。

SC的發言人告訴The Edge說,綱領是主管機關持續努力強化董事專業水準、鼓勵採行公司治理最佳實務的一部分。

「作為資本市場的主管機關,綱領標誌出了SC在強化上市公司治理標準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如同你或許會意識到的,對違反受託義務採取執法行動的能力,是策動良好治理的關鍵要素。這些綱領將可讓SC擬定履行受託責任所需要的標準,並讓SC可以懲處違反這些責任的行為。」

股東也有要扮演的角色

SC發言人指出,綱領也支持股東行動主義。「股東在推動董事會領導與董事會成員受託責任的有效落實上,也有角色要扮演。當股東在檢視公司揭露時(譬如說公司治理報告),應該要評估公司是否有適當的治理架構。」他還說,2月時SC已發佈了股東會的公司治理檢查表,以推動股東和董事之間能在股東會進行有意義的對話。

發言人說,「我們將改善公司治理文化視為是一個共同的責任。每個利害關係人,特別是機構投資人,都有角色要扮演,而且若每個人都能有效扮演其角色,就會有更好的公司治理生態系。」

發言人也指出,過去幾年,馬來西亞上市公司在採行公司治理最佳實務上已有進步。「我們持續看到新實務的採行,諸如兩級投票(two-tier voting)程序,以及高階管理當局薪酬的揭露。許多中小企業都是這些實務的早期採行者,而且我們持續看到這個數字在增加。」

SC的CG Monitor 2020很快就會發佈了,進一步的細節將會在上面公佈。

發言人說,在一些狀況下,投資人是決定其所投資的公司必須落實某些公司治理實務的人。「投資人在作投資決定前,會考慮公司治理。因此,公司若未採行這些公司治理措施,就不會受到青睞。」

Devanesan同意上述說法,他說,一般而言,公司治理實務的採行對大公司好,但是在規模較小的公司之間還是有改善的可能性。

然而他相信,對任期超過12年的獨立董事採兩級投票實務,尚未被普遍採行。他說,「另外一個未被廣為採行的實務,就是個別揭露前五大高階經理人薪酬的組成(以5萬馬幣為級距)。而董事長與執行長要由不同人擔任的實務,也並未被廣泛採行。」

他說明這是因為SC所提出的馬來西亞公司治理守則(Malaysian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MCCG)是原則基礎,並非規範基礎。「因此,公司有時可以解釋他們未採行的原因,不必擔心受到監理處罰。」

他補充說,「馬來西亞交易所現在全面檢視MCCG中的實務,並且將他們認為較重要的良好公司治理實務制訂成為規範,這是一件好事。這會讓這些實務有更高程度的遵循。」

根據一位市場觀察者所說,更多的股東在股東會上會提問,特別是關於董事薪酬。他說,「更重要的是,愈來愈多公司對違反受託責任的董事也採取行動。」

Devanesan指出,股東會上的股東行動主義最近幾年已有改善,有一些股東會問「困難」的問題,而且挑戰董事會的答案,但他們的聲音是可被大股東忽視。

「對散戶型小股東而言,股東行動主義特別具挑戰性,他們的意見常常被大股東忽視。」

他說,「結果,機構投資人因持股較大,故而站在更佳位置影響董事會成員行為的改變。」

雖然2016年公司法第346條有一項說,股東若權利受到壓迫可以採取行動,但Devanesan說,法律行動耗費時間與金錢—這是小股東根本負擔不起的。他補充說,「因此,SC可以按其最新的綱領採取行政行動,一定備受支持。」

儘管如此,綱領絕對不是SC用來追查所有董事的方法。一位業界人士說,「獨立董事人才庫已經很有限,SC還要來雪上加霜。你會想要當董事嗎?更重要的是發展公司治理文化,而非執法,亦即,讓人們自發性地去做對的事。」

Devanesan說,大多數的董事都意識到他們的責任,因為上市公司每一位董事必須接受法定要求的進修,瞭解身為董事必須承擔的責任,因此董事不能以不知道為藉口了。

「不懂法律不能作為藉口。主管機關正盡全力對董事責任強化監理紀律。但是更重要的或許是,需要董事會成員的自律。如果做到這一點,自然就不用監理紀律。」

同時,新綱領第五章有關集團治理部份,將在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這章節內的綱領說,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必須提供控股公司所要求的所有資訊,讓董事會可有效監督子公司的績效,包括評估集團的非財務績效。

新綱領裡面的要點還有:

  • 公司董事必須按所屬公司的適當目的並忠於公司最佳利益行使權力;
  • 若按公司最佳利益行事與其對提名者負責兩者之間有所衝突,董事決不能將按公司最佳利益行事置於向提名者負責之下;
  • 在指導或管理業務和公司事務上,董事必須盡合理的注意、技能與謹慎盡責;
  • 董事被要求要保持對業務的完整瞭解,並且要掌握最新的重大發展,以確保其能有效履行其義務與責任;
  • 公司董事不能(a)因其董事身份或者(b)以其董事身份去做或不做什麼事而從第三方獲利、或圖利第三方。

【網址連結】
https://www.theedgemarkets.com/article/sc-extends-oversight-directors-fiduciary-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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