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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一堂董事忠實義務的課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2017-06-27 20:19 經濟日報 閻書孝
最近永豐金事件鬧得沸沸揚揚,連金管會都遭殃,火速祭出監理措施,但輿論對此事件仍然譁然。這次的事件也讓社會大眾注意到,董事會到底有沒有發揮功能?更進一步問:董事們知道自己對公司有什麼責任義務嗎?
在公司法第23條規範,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明文規定了董事應盡的責任義務。然而,一如方元沂教授在<董事忠實義務的表象與本質>一文中提到的,公司法引入英美法的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規定,雖然立意良善,卻沒有配套訂出在英美法下透過法院以案例法發展出忠實義務的內涵規定,產生我國法適用上的不明確性。
換言之,董事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的具體內涵,很難透過從法條直接瞭解,而現行法律多規範的是違背義務的行為,無法讓董事從負面表列中,瞭解應盡義務之正面意義。因此,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邀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心悌,耙梳與剖析忠實義務之具體內容。
張心悌首先提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要瞭解董事的忠實義務,需要先釐清董事是受誰之託、要忠誰之事?
對董事而言,要效忠的是公司,但是公司並不等於股東,這一點在現在國際上也從股東利益極大化的觀念,調整為企業永續經營可見,另外像最近經濟部版的公司法草案,就特別強調了永續與社會責任的意義。
關於忠實義務的內容,張心悌指出,主要是處理「利益衝突」的問題,探討董事在以下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相關的行為是否符合其忠實義務:
1.自我交易:董事為自身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有義務說明,並迴避董事會之討論及投票。另外於董事自我交易,應先交由審計委員會先審查;若無審委會時,則應交由監察人為交易條件實質審查或甚至由其出面談判交易條件。
2.董事報酬:決定董事與經理人薪酬時,要解決董事自肥的疑慮,具體作法如透過薪酬委員會做獨立專業的判斷。
3.競業禁止:股東會上具體說明各董事兼職的企業名單與職務,而且必須在事前作個別行為之同意,不能包裹表決或事後追認。
4.掠奪公司機會:當董事與公司有商業機會的衝突時,應先將機會充分告知公司。
5.未盡其善意義務(duty of good faith):善意義務的確難以直接瞭解,可藉由以下三種未盡義務之情形來理解:(1)受託人有意基於促進公司之最大利益以外的目的行事;(2)受託人行為有意違反所適用之實定法;(3)受託人在作為義務下有意地不作為,此充分說明其故意無視其義務的要求。
6.其他:比如董事不得利用受託人給予之保密資訊、或運用受託關係中取得的保密資訊,與受託人競爭或傷害受託人,具體行為如內線交易、財報不實;或我國證交法第171條所規範的利益輸送,以及特別背信等,皆屬違反董事的忠實義務。
(本文作者閻書孝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研究員)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0900/254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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