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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責任大、舉證難 獨董亟需「教戰守則」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2019-07-27 02:51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即時報導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監事、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志光。記者林彥呈/攝影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日前修法通過,國內近2,400家公發公司從今年第2季財報開始,送進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前,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藉此強化公司治理。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監事、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志光認為,本次修法雖然立意良善,有助於公司治理之強化,但對於獨立董事經常陷入財報不實案件而無辜受累的難題,卻仍然不是解決之道。
從投保中心代表投資人進行中的團體訴訟來看,許多案件都是涉及「財報不實」和「公開說明書不實」,獨立董事也經常名列遭連帶請求鉅額賠償的被告,可見「風險」之高。
吳志光指出,獨立董事在我國現行法制中的定位多有衝突,基於公司法規定,既是董事會的決策要角,同時又是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的審計委員會重要成員,於併購案件還要扮演特別委員會成員的角色,一人分飾多角且角色衝突,實難以面面兼顧,對於專業性要求極高的財報審查而言,更是如此。故當法令賦予的責任過於嚴苛時,愈來愈多獨董只好「跳船」自救了。
根據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董事於財報不實案件是採推定過失責任,必須自證清白,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公司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才能免除法律責任。
「無虛偽或隱匿情事」是消極事實,很難舉證,「這就像是東西失竊,要證明誰偷或許不容易,但要證明自己沒偷難度就更高了」吳志光表示,獨董各有所長,卻未必人人精通財報,看透隱身其中的每一細項,但以目前司法實務判決而言,獨董無法僅以「不具財會專業」、「財報是經營團隊編制」、「信賴會計師對財報之查核簽證」等專業性抗辯,作為免責主張的事由。
因此,針對此次證交法第14之5及第36條修法,吳志光直言「沒有到位」,頂多只是提高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的責任,卻仍難以替獨董解套。
所以該怎麼辦?吳志光認為,有主張應針對獨董財報不實責任予以修訂,改採一般過失責任或設定責任上限,以避免有能者不敢擔任獨董的寒蟬效應,但修法程序曠日廢時,在此之前,獨董只能盡量自保,尤其必須懂得如何發現問題及提出問題,例如財報中的應收帳款、存貨與對外投資狀況,並且明確將問題記載於議事錄,此看似簡單的舉動,卻是實務上能否舉證以倖免於難的保命符。
吳志光表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現正規劃研擬董事執行業務的「教戰守則」(Guide Book),獨董可以按部就班發現問題、提出問題,以據此舉證已盡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
但他也坦言,這確實是件浩大工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期待能拋磚引玉,如果主管機關或投保中心願意挺身而出,訂定符合實務需求的教戰守則給董事們遵循,從舉證責任方面稍減獨董的財報不實責任風險,協會當然也願意提供協助並樂觀其成。
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95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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