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董事是否具有查閱公司內部資訊的權利,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時,成為「動搖國本」的重要爭議條款。2018年公司法修正草案第193-1條規定「董事為執行職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惟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之公司法,因顧忌中資、市場派鬥爭及營業秘密保護等原因而將該條草案刪除 。
然而董事作為公司之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其無適當管道取得公司資訊,如何善盡其受託人義務?董事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做成決策,如何提升公司治理的品質?雖然公司法第193-1條草案被刪除,但董事取得資訊在實務操作上顯具有相當重要性,其爭議並不因草案的刪除而畫下句點。
本期「公司治理重要判決摘要選粹」,即以「董事資訊權」為主題,嘗試從台灣與美國德拉瓦州的法院判決見解,瞭解台灣與美國德拉瓦州對董事行使其資訊查閱權的要件、範圍與限制等,並期待本期摘要選粹就未來董事資訊權相關實務運作與爭議提供重要之參考。
必須說明的是,本期選出台灣法院判決三則,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判決三則。其中台灣法院的三則判決均為2017年地方法院的判決,一件撤回上訴,另兩件目前高等法院尚在審理中。事實上,台灣法院判決中對董事資訊權有論述者,迄今亦僅找到這三件判決。美國德拉瓦州的三件判決,則是經篩選後較具代表性者。本摘要選粹以時間先後順序呈現判決摘要與判決簡評,以便讀者瞭解法院見解的脈絡與較近期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