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重要判決摘要選粹 2019年第二期 董事利益衝突之判斷與說明義務
  • 出版時間: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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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 作者:朱德芳、張心悌(共同編審者)
  • 譯者:-
  • ISBN:9789869360982
  • 語言:中文
  • 附註:
詳細介紹
關係人交易一直為企業弊案中常見類型,董事為公司受任人,應避免利益衝突而損及公司利益。我國公司法對於董事利益衝突之相關規範,除了第23條忠實義務外,較為具體的規定尚包括有公司法第206條與第223條,相較於外國法制相關內容,仍較為簡略。
公司法第206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依司法實務見解,董事未盡此說明義務者,該董事會決議係無效。第206條第四項並準用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予以迴避之規範。
2018年公司法修正,新增第206條第3項,明定「董事會決議事項,涉及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為公司法首次明文規定董事利益衝突之型態包括「間接利益衝突」。此一修正對於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與公司治理之提升將有所助益,然相關內容仍有不明確之處,也挑戰公司實務運作與法律風險管理。
本期判決選粹的主題為「董事利益衝突之判斷與說明義務」,選擇我國裁判三則,美國裁判兩則。我國判決呈現重點為董事利益衝突之範圍,探討共通董事、董事前配偶或配偶於董事會決議中的利益衝突關係,至於董事利衝突下的說明義務,由於相關判決稀少故未能收錄。美國判決部分則著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利益衝突之存在對於經營判斷法則(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 BJR)適用之影響,以及經營判斷法則下獨立性要件的內涵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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