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申請公司治理制度評量積極資格

    • 已在證交所掛牌上市或櫃買中心上櫃(不含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滿一年者。

    2.申請公司治理制度評量消極資格

      公司於申請評量當日以前6個月內未發生下列情形,始得接受申請公司治理制度評量:

    • 變更交易方法(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 停止買賣(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
    • 終止上市櫃(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規定);
    • 負責人(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因誠信問題被起訴(若為特許行業,另包括負責人受主管機關解職處分);
    • 未設置獨立董事;
    • 於評量申請或執行期間,發生或存在其它不宜列入評量之情事,由秘書處提交評量委員會主委指派委員成立小組審理。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式兩份

    2.評量作業協議書一式兩份

    3.公司法定證件影本乙份:(1)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2)其他特許文件

    4.公司章程影本乙份

    5.企業信用報告正本乙份

    • 請受評公司自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無須包含「企業信用評分」資訊)
    • 須於「完成線上自評作業日」以前提供
    • 金控偕同執行之子公司亦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