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7 20:16:02
經濟日報 記者高瑜君/台北即時報導
投保中心表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包括應確實遵循《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以符合公司治理。投保中心前曾針對大同公司(2371)董事阻礙股東權益行使等違法情事,提起裁判解任董事訴訟並獲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希冀藉由此案例呼籲上市櫃、興櫃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市場公平競爭規則。
投保中心進一步指出,對於經營權爭議,投保中心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間紛爭,然守法義務為參與證券市場活動要求底線,且為不可逾越之紅線,倘上市櫃、興櫃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而任意剔除董事候選人名單,或阻礙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及行使表決權,此等惡性經營權紛爭恐損及股東權益及不利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投保中心將善盡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賦予之職責,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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