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sil Lee
【資料來源】 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
【發佈日期】 2026年 5月 4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新加坡正在加速推動成為一個受信任的人工智慧(AI)中心,因為2026年新加坡政府預算分配相當多的資源到AI發展、基礎設施以及企業應用。
各行各業越來越多地把AI工具整合至面對客戶的服務、內部工作流程以及決策過程。此舉提高了經營效率並造成更有競爭力的企業。
新加坡AI風險與責任
話雖如此,伴隨AI而來的風險並非紙上談兵。在新加坡,最近有兩位律師因為陳報法院的資料中引述了由AI工具生成卻不存在的案例而受處分。
這突顯更廣泛的關切:AI輸出的可靠性,以及在沒有充分人為監督之下過度依賴的後果。
類似的風險也出現在其他商業的可行性裡面。在一個受到廣泛報導的案例中,一家航空公司由聊天機器人所生成的不正確資訊提供給一個顧客因而被究責,從而突顯出各行業最終可能為AI驅動的互動承擔責任。
新加坡監理方法
不同於歐盟之類的司法管轄區,歐盟根據《人工智慧法》已經引入了全面、風險分級的制度,新加坡迄今採取的更是經過校正、行業別的方法。
監理指引已透過若干手段推出,比如由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Singapore’s 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所發展的《AI治理架構模型》(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並伴隨特定產業指導方針。新加坡最終是否會實施全面性的AI立法,還有待觀察。
雖然這樣說,缺乏單一、集錦式(omnibus)的AI法條並不代表企業部署AI不受限制。現行法律架構仍然完全有效。
根據使用案例,AI部署可能在不實陳述、疏忽或違約的情況下產生相關法律責任。當涉及個人資料時,也牽涉2012年《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規定的義務。
在實務上,這代表AI相關風險在現行法律領域之下已經受到既定法律領域的規範(儘管是間接的)。
企業可防禦的AI治理
在此背景下,最好建議各行各業採行明確而可防禦的AI治理實務。
首先,透明度是關鍵。當AI工具實質影響產出或顧客/客戶的決策時,企業應該考慮在可貼近的政策上明確揭露此類的使用情形,並確保與經營條款一致。預期落差可能為爭論創造沃土。
其次,應落實內部治理結構以管理風險。這或許包括採用AI工具的核准流程、識別高風險的使用案例,以及維持適當程度的人為監督(特別是法律、財務或營運決策依賴人工智慧輸出結果之處)
第三,應該審視契約安排,確保風險被適當分配。這包括考慮在顧客條款、供應商協議以及責任架構的使用方式。
新加坡超前部署的AI治理
隨著AI的採用加速,亞洲監理局勢將持續演進。但與此同時,新加坡和此區域營運的公司必須察覺其AI使用會帶來法律和其他風險。
根據現行法律原則為基礎的積極治理,對於發揮AI效益同時管理其風險將十分重要。
【網址連結】
https://law.asia/singapore-ai-regulation-budget-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