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在AI議題上面臨日益升高的法律風險及責任

【作者】    Lilia Guan
【資料來源】    ARN
【發佈日期】    2026年6 月 1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謝靜慧/本協會前秘書長
【簡介】    

澳洲最資深的司法領袖之一,首席大法官Andrew Bell在演講中提出警告:人工智慧(AI)現在已成為公司治理的核心部份,董事若未能充分理解或妥善監督,可能違反現行的董事義務,而面臨法律後果。

這代表著,雖然董事的核心法律義務維持不變,但是當涉及AI,以及「黑箱」方式運作、沒有充分透明度的操作科技時,那麼狀況就會變得更加複雜。

根據新南威爾斯副州長及第18任首席大法官的專文《生成式AI時代的公司與董事責任》(Corporate and Director Responsibility in the era of Gen-AI),董事需要對AI生成的資訊進行嚴格監督及審查。

雖然董事有權在資訊充分的基礎上行事,並依據合理、獨立的判斷,做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決策。但是他們不能放棄自身的責任,而盲目採納AI系統所提供的建議。

首席法官表示,「那些希望善用AI的人,應該視其為自身決策的輔助工具,而非獨立判斷與評估的替代手段。董事不能對公司的不當行為視而不見,然後主張因為他們並未看到該不當行為,所以就沒有審查的義務。」

「任何對AI之使用都應該受到控制和保持透明…,董事的責任是確保相關應用是以負責任的方式進行。」

他表示,在澳洲公司法很大程度仍是保持技術中立性的,代表著現行的董事義務與法律保護在AI的情境下也適用。然而,當涉及AI時,這些義務可能更難以履行,尤其是當董事未能瞭解其風險、或毫無批判地依賴AI時。

因此,董事被期待要更能瞭解AI、對其產出抱持質疑態度,以及確保有健全的治理架構。

首席大法官Bell認為,在私人、組織內部發展的AI程式與公共可取得的AI工具之間,需要有明確的區隔。

前者指涉的是為特定企業量身訂做及持續管理維護的平台,並對資料集、演算法行為及安全設定有嚴格的控制;而後者則指的是外部託管的程式,例如ChatGPT或Google Gemini,它們在基礎資料的品質和完整性以及資安方面,可能存有更大的風險。

首席大法官的演講所分享的重點是,對於AI的前沿應用,包括輔助董事與高階主管制定決策,或者作為董事會會議室中的記錄工具。

他指出,「人工智慧的影響無所不在;沒有任何企業或專業領域可以倖免。有觀察正確地指出,由於企業在現代社會中的主導地位,使企業、董事和高階主管身處AI發展和應用的核心位置。」

「對公司董事的挑戰是,考慮其服務的公司以及作為董事的角色,如何在盡可能的範圍內,極大化AI的正面效益,同時避免或降低AI的相關風險。」

首席大法官也表示,由於技術變革的速度極快以及其本身的複雜性,監管落後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

他指出,「其中很大部份,顯然連科學專家或技術背後的數位設計師都不瞭解,這應該被視為需要高度警惕的問題。」

「在代理AI持續精進,以及自主運作範圍進一步發展時,上述整體情況都會進一步加劇。」

改變的速度、頻率及複雜性對公司董事及高階經理人構成一大挑戰,特別是他們在努力追趕、甚至試圖領先發展趨勢的過程中。

首席大法官表示,「關於人類作為公司董事的角色,以及每位董事應在決策中做出獨立的判斷,這些規範性的假設正受到挑戰。在此脈絡下,我將探討AI時代對董事義務和公司責任的影響。」

據報導AI正被董事和高階主管以多種方式來使用,包括研究、比較同業作法、評估公司績效指標,以及優化治理流程,諸如會議準備、議程設定以及資訊管理。

其他例子包括風險遵循評估,以及投資相關決策、人事選任、採購、生產規劃與控制、定價、銷售與行銷,以及對企業策略的壓力測試,並涵蓋了在董事會資訊與溝通入口網站的AI技術整合。

關於應用AI記錄及轉錄董事會會議而引發的風險,儘管這些工具可以提高效率,但是也可能會引發法律及機密性的問題。

例如在訴訟程序中,可能要求揭露詳盡的逐字稿和錄音,因而導致在無意間喪失了法律特權(legal privilege),進而抑制董事之間坦誠及開放的討論。

首席大法官Bell說:「太過詳盡的議事錄,甚至錄音紀錄或完整的逐字稿…都可能有抑制、寒蟬效應,甚至凍結討論的風險。這些資料可能在針對該組織的法律行動中,被當作證據來使用。」

首席大法官也表示,董事會會議的討論與決策,對於AI所產出的資料、分析與建議,其依賴程度日益增強。

首席大法官指出,在某些情況下,類似傳統董事會中討論的方式,董事逐步被AI說服而聽從其建議,但是這可能會削弱決策品質。

他表示,「AI的輸出往往帶有『很高的自信和清晰的語言表達』。此種自信會造成使用者過度依賴及服從,這反過來可能削弱董事會中的健全討論。」

「雖然AI可能打破既有的團思…但是對於AI的過度依賴,可能產生新的團思。衝突實際上有助於董事會的任務表現,因為它會引發嚴肅的討論及評估替代選項。」

「董事會需要配置適當數量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以便能夠挑戰管理階層、並對其進行問責。」

首席大法官以全球科技公司Deep Knowledge Ventures當時的董事總經理Dmitry Kaminskiy為例,他曾被引述表示:「作為董事會,我們一致同意若沒有經過VITAL系統的驗證,我們不可能做出正向的投資決策。(VITAL,推動生命科技發展的投資驗證工具,是一種機器學習演算法)

首席大法官說:「這種本質上具有像否決權一般強大的機制,與健全的董事會集體決策功能,很難將兩者妥善協調。」

根據首席大法官Bell的說法,在法律層面,澳洲目前並沒有因為AI的出現,而計畫更動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所構成的監管架構。

這意味著,並非所有現行保護公司董事的關鍵法律條款都能輕易適用,尤其是AI在董事會的決策中扮演重大角色的狀況下。

有鑒於此,首席大法官提出警示,董事必須對於使用AI保持警覺且遵守紀律。除了機密性、資料治理和專有權問題(proprietary concerns)之外,獨立思考與判斷是良好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

這代表公司董事必須確保:他們深入瞭解AI的潛在限制與重大潛在風險,並且建立相應的系統機制以降低這些風險。

首席大法官Bell表示,相關教育必須涵蓋董事自身使用AI的能力,以及他們擔任董事的公司在營運層面上使用AI的狀況。

這不是說公司內部要全面禁止使用AI,而是必須採取審慎平衡的策略,來制定AI的治理策略。

若缺乏這些機制,董事或高階經理人在無法使用內建控制機制的安全且經過授權的AI平台下,可能會轉往使用「影子」AI,進而增加詐欺、網路安全、機密性,甚至國家安全方面的風險。

重要的是,首席大法官警告,不難想像未來隨著公司、董事和高階主管使用AI,而出現一波相關的訴訟潮。

他補充說:「然而諷刺的是,AI本身可能在形成法律訴求、辨識弱點方面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繼而再引發關於使用、不使用或濫用AI的相關訴訟。」
 
【網址連結】
https://www.arnnet.com.au/article/4179039/company-directors-face-rising-legal-risk-and-responsibility-over-a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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