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部「拚經濟」法案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審議

2019-10-21 11:00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重大商業紛爭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也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可能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前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我國應設置商業法院,讓商業糾紛裁判的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修正草案,未來將設二級二審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共計81條,立法目的是要協助企業管理運作,並提供有效監督機制,落實企業經營者責任和公司治理原則。

商業事件範圍包含商業訴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其中商業訴訟事件包括部分的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商業事件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資本額在5億元以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訟事件與股東對公司、負責人間的民事爭訟事件,或者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等所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合意指定商業法院管轄的事件。

商業非訟事件包含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解任事件等事件。

同時,商業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並設置商業調查官,也引進專家證人查詢制度,若專家證人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不實陳述,將構成專家證人偽證罪。另外,法院得依聲請就當事人、第三人就持有的營業秘密,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保護營業秘密,違法者將構成秘密保持命令違反罪。

立委鍾孔炤說,繼勞動事件法後,商業事件審理法像是一部「拚經濟」的法案,讓民眾感受更深,像是東森、SOGO案的審理都延宕多年,但他質疑「迅速」的意思要多久?而保險法、信託業法和重整清算程序為何也沒列在裡面?

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國增表示,希望透過集中處理,讓專業法官儘量縮短審理時間,但也不敢將「範圍」擴得太大,信託業與保險法如有有價證券掏空、財報不實、詐欺,其實都在修法範圍裡;至於重整與破產是指多重債務要如何處理的問題,由債務清理法處理較妥善。

不過,商業訴訟必須是「1億元以上」的訴訟,多名委員也質疑1億的門檻是如何訂定,若民眾的糾紛金額不到1億元,會否讓民眾覺得案件不受重視而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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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11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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