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CFA Institute發佈關於ESG揭露標準的諮詢文件

【作者】    Mark Uhrynuk與Alexander W. Burdulia
【資料來源】    mondaq
【發佈日期】    2020年 9月 21日
【介紹者】    閻書孝資深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2020年8月19日,全球投資專業人員協會「特許金融分析師協會」(CFA Institute)提出一份諮詢文件,內容是對將來「投資產品的環境、社會與治理(ESG)揭露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提出範疇、結構及設計原則。該標準是設計用來在投資人和資產管理人之間,減少ESG相關項目、投資方法與揭露的不一致性與變異性,同時也要降低資產管理人在ESG相關的揭露負擔。

對投資人而言,該標準將提高產品透明度與可比較性,其方式是透過給資產經理人建立一個架構,讓其能更清楚、更一致地溝通其投資產品的ESG相關特質。該架構將對ESG相關特質的投資產品、揭露的獨立檢視程序以及投資產品ESG相關特質的分級,建立起基本的揭露要求。對資產管理人而言,該標準是為他們這一行量身訂作的一個方案,藉此降低發展專屬產品揭露標準,或採行其他產業現有標準以符合他們需求的成本。

我們期待該標準能有意義地促進ESG揭露的發展,並為全世界的主管機關與政策制訂者在發展其揭露制度時,也能提供指引。這個法律上的更新,強調了諮詢文件內的某些關鍵面向,對資產管理人、投資人與其他關注ESG的市場參與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目的與範疇

與其他ESG揭露標準一致,該標準要結構化以協助投資人更瞭解、更能比較投資產品所提供的ESG相關特質。然而,重要的是,該標準並不是像其他現有的標準,要定義或規定出是什麼構成ESG或永續投資產品。反而,依該標準而揭露出來的資訊,意圖提供投資人工具與資料,讓他們可以自行做決策。

為此,標準將建立:

  • 基本要求,此將處理該標準的適用性、紀錄保存,以及ESG相關行銷資料的配發;
  • 揭露要求,這將提供投資人一個方法,讓他們能在資訊一致性的基礎上更清楚瞭解與比較投資產品;
  • 獨立檢視程序,這對於投資產品的揭露係達到標準要求,並且公平地陳述投資產品,將提供一定程度的確信;以及
  • ESG相關特質的分級,這會提供投資人一個方法,讓他們更易於選出連結到他們ESG相關需求的投資產品。

為進一步區分該標準與其他ESG相關揭露標準及分類,CFA Institute指出該標準將不會:
  • 對任何特定的策略或方法,定義最佳實務作法;
  • 為設計與執行具ESG相關特質的投資產品制訂標準(亦即,該標準不會為投資產品貼標籤或評等);或
  • 應用到證券發行人身上、或是他們提供給投資人的資訊上(亦即,該標準不會定義公司發行人在ESG揭露上的要求)。

關注投資產品的揭露與ESG相關特質

該標準將不會應用到資產管理人的整個組織上,但是會以揭露基礎的方法來陳述個別投資產品的「特性」。CFA Institute將此方法與「規定性」的標準來比較,規定性標準會陳述被適當標註「永續性」之永續投資產品必須具備的特點。一如前述,該標準的目標是提供投資人關於特定產品的足夠資訊,以決定其是否達到投資人自身特定的ESG相關需求。

該標準限制了其使用範圍,只能適用具備以下1項以上的「ESG相關特質」的投資產品:

  • ESG的整合性;
  • ESG相關的除外情況(Exclusions);
  • 在分級內的最佳者;
  • ESG相關的主題式關注;
  • 影響的目的;以及
  • 代理投票、議合與盡職治理;

資產管理人將能夠運用該標準來選擇投資產品,只要所選的產品至少具備以上1項特質。一旦資產管理人選擇應用該標準到特定的投資產品上,資產管理人就必須遵循此標準關於該產品的所有要求。

提出的揭露要求

該標準的要求許多與揭露有關。該標準的揭露要求是確保對投資人透明度與可比較性的工具。支撐著這些揭露要求下有很多的設計原則,係為設法強化呈現的品質、簡潔與清晰度,以及投資人可取得資訊的攸關性。

尤其,該標準對於符合條件的投資產品,將包含「一般」與「特定」兩種揭露要求:

  • 一般性揭露要求是適用於所有運用該標準的投資產品。
  • 此外,前列的6項ESG相關特質,每一項都有專門針對該特質的額外細項要求。
  • 具多項ESG相關特質的產品,除了該標準的一般揭露要求外,還會要求將該特質專屬的揭露,連結到適用該產品的每項ESG相關特質。

一般性揭露要求,包括:

  • 陳述該投資產品的投資指示、目標或策略;
  • ESG投資分析的時程表;
  • 投資領域(優先於任何除外情況);
  • 投資產品的參照基準;
  • 陳述所有監督與檢視的程序,以評估投資產品是否連結到其所聲稱的投資目標上;
  • 該投資產品所聲明要遵循的ESG相關或永續性標註及標準;
  • 投資產品是否有接受獨立的檢視;以及
  • 投資產品在ESG相關特質的重大改變以及改變的生效日期,包括它是否已從不具ESG特質的投資產品,轉變到具ESG特質的投資產品。

本諮詢文件針對前列6項ESG相關特質,也額外提出了「該特質專屬」的揭露。比如具ESG整合特質的產品,應該揭露重大ESG要素如何與非重大ESG要素有所區隔,以及在作決策時所使用的ESG資料、估計與分析的來源。

預計進度

對該諮詢文件的回覆期,到2020年10月19日為止,CFA Institute預期在2021年5月提出該標準的草案。

【網址連結】
https://www.mondaq.com/hongkong/corporate-governance/986636/esg-disclosure-standards-cfa-institute-launches-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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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導中提及的六項「ESG相關特質」投資產品,詳細內容可參考"CFA Institute Publishes Consultation Paper on ESG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Investment Products"一報導,
報導網址:
https://www.cfainstitute.org/en/about/press-releases/2020/cfa-institute-publishes-consultation-paper

  1. ESG的整合性:當作投資決策時,在傳統財務要素以外,要明確考量對投資風險和報酬具重大性的ESG相關要素。
  2. ESG相關的除外情況(Exclusions):根據某些ESG相關活動、經營實務或營運部門,將有價證券、發行人或公司排除在投資產品之外。
  3. 在分級內的最佳者:那些在一個或更多個ESG相關的績效指標上表現比同業更佳的公司及發行人,是投資標的。
  4. ESG相關的主題式關注:那些被預期能從長期總體的或結構性的ESG趨勢獲利的部門、產業或公司,是投資標的。
  5. 影響的目的:搭配財務報酬下,要設法產生正面、可衡量的社會或環境影響。
  6. 代理投票、議合與盡職治理;要運用所有權人的權利與地位,去影響發行人與公司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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