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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及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2021-02-25 16:44經濟日報 陳碧雲
多數公司今年的股東常會即將陸續展開,在過往?年的法令變動下,有不少企業可提前注意的議題,如新冠病毒疫情仍在全球持續延燒,如何運?公司法多元及彈性的措施,來?對疫情挑戰。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線上研討會,除了探討上述重要議題之外,安永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亦分享商業事件審理法,帶領企業了解如何運?此法來爭取或捍衛??的權益。
針對今年度的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常會應注意事項,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首先談到公司較常運用之章程修正項目,對於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皆包括以下三點:一、公司章程記載外文名稱;二、在章程中列有印製股票文字者,依法修改為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因應疫情 企業可彈性採用會議方式
企業應留意法定盈餘公積提列
此外,因應今年新冠病毒疫情延燒,安永建議企業可彈性選擇運用親自出席會議以外的參與方式,如視訊出席、委託出席、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進行,使董事會及股東常會能順利舉行。沈碧琴指出,若股東會擬以視訊出席方式,需注意僅有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以適用,且需先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並於修正章程後之下次股東會才能適用。若董事會擬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應注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適用,且須於公司章程明定此會議形式,每次董事會都需事先經全體董事口頭或書面同意就該次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盈餘分配為企業表現的年度成果驗收,也是股東們期待的股東常會重要議案之一。對於經濟部去(109)年發布有關盈餘分配之重要釋令,在法定盈餘公積提列上,隨著國內會計準則變革以及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修正,之前採「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修正為「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沈碧琴特別提醒,本期稅後淨利所加計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若先前已提列過法定盈餘公積,迴轉成為加項時即可免計入法定盈餘公積之基礎。
另為加速推動公司治理朝國際化腳步邁進,企業若擬提早採用「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的行動方案,作為強化董事會運作及董事職能、強化資訊揭露以及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在強化董事會運作及董事職能方面,可考慮提早採用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3、半數以上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三屆及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商業事件審理法 有助企業爭取權益
預計於今年7月1日上路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為避免重?商業紛爭影響公司股東、債權?及投資者權益,商業事件審理法經?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訟事件,將統?交由商業法院審理,企業可運?以爭取或捍衛相關權益。商業事件審理法之五大重點,包括一、設置專責法院採二級二審制;二、強制律師代理及調解先行;三、計畫性審理及當事人查詢;四、引進專家證人;五、秘密保持命令。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說明,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目的係為了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糾紛。普通訴訟程序原則上為三級三審制,商業法院則是採取二級二審制,即第一審由商業法院進行事實審,若上訴或抗告只得至第二審最高法院進行法律審,並搭配相關程序制度,以期望未來訴訟能更有效率地進行審理。過去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產生爭議時,尤其是發生經營權爭奪之情形,倘尋求訴訟程序解決,通常裁判確定之時,有爭議之董監業已任期期滿,顯緩不濟急,在新法修正後,或許這類的案件可以迅速解決。然而比較可惜的是,商業法院僅審理符合一定條件之民事事件,實務上有些也有時間壓力的案件,仍只能走原來的一般訴訟程序。
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6/527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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