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銀華/如何看待經營權爭奪之亂?

2020-07-06 23:51 聯合報 / 葉銀華

近來一些上市櫃公司引爆經營權爭奪,其中最熱議的是大同董事改選之亂,自然吸引多方的報導與討論,本文以公司治理的角度,回答相關經營權爭奪的基本問題!

首先,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基本上,掌權者就要接受監督,這是公司民主的基本原則。而且隨著上市櫃公司股權逐漸分散,就越有可能發生經營權爭奪,因此重點不在於好事、壞事,而是主管機關要建立清楚明確的遊戲規則。

傳統上,股市投資人,特別是機構投資人,如果公司表現不好,他們就把股票賣掉,扮演用腳投票的監督功能,但他們通常不會介入公司的經營。然而最近的發展,現有公司的掌權者如果持股較少的話,就應該注意來自市場的挑戰(媒體稱之為市場派)!這些市場的挑戰者,有的是同業或上下游業者,另外是有財力的法人或類似私募基金業者;前者是本身策略發展所需,後者則尋求能讓其獲得資本利得的標的。特別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錯但股價偏低、或者經營績效不佳但有改善空間,甚至是公司有吸引人的資產(例如不動產)時,皆有可能被市場派盯上。

其次,到底公司是誰的?是創業者或是創業家族的?當然不是!由於所有股東是公司最後請求權者,承擔公司的最終風險,因此一起擁有公司的所有權。一旦公司走向上市櫃,就要接受來自股市的監督,創業者、創業家族或現在的經營者(稱為公司派)皆是接受所有股東的委託來經營公司。因此,當公司面臨經營權爭奪,公司派可能會違反法規、奧步出盡,此時將考驗現有公司法制是否足以防範或及時改正。

再者,法規該保障誰的權益?根據OECD公司治理原則,首先是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而最基本的是股東投票權的行使!因此,不管對公司派是善意或非善意之股東,法規皆要保障其權利。本次大同股東會董事改選會犯眾怒,就是公司派以市場派違反企併法的申報義務,自行認定並剔除五十三點三%股份的投票權,因而當選所有董事席次。但為了符合股東會出席股東持股須過半的規定,這些被剔除投票權的股份,卻也計入出席股份。

另外,市場派的資金來源、委託書徵求與相關行為,當然也要接受法規監督。由於這些爭議皆發生在股東會改選之前,相關主管機關必須盡快做出裁定,以利股東會依循。而且,即使市場派取得經營權,也不能只追求短期利益或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畢竟市場派舉股東行動主義大旗起義,就必須有行動、也要有主義!

最後,如何監督經營權之亂?以大同案為例,在目前法規給予的權力下,主管機關主動發表大同公司派剔除股東投票權是違規的、將大同列為全額交割股、調查自辦股務有無違反規定,並對大同董事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金管會算是有所作為」。

更進一步,綜觀過去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派通常在害怕失去經營權時,會使出諸多違法或有爭議的手段。因此,在目前公司法給予股東之救濟管道之外,思考是否修改公司法納入「立即改正措施」,明列股東會剔除股東投票權者,股東會董事改選決議無效,主管機關並命其限期重新改選,未改選者,原改選董事當然解任。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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