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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經濟部裁定大同案之疑慮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2020-08-14 03:53經濟日報 葉銀華
今年6月底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董事改選,公司派以市場派違反企業併購法的申報義務,直接剔除53.3%的投票權,當選所有董事席次,引發社會眾怒。經濟部於8月12日核准市場派引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集股東臨時會。
經濟部看似解決眼前問題,未來卻有值得擔心之處。
原本就法律的適用,預期市場派會以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但是市場派以該條第4項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是指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因此市場派跳過大同公司、直接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限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然而經濟部在論述大同公司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說法,引發法律爭議。大同公司可能會採行政救濟,訴請經濟部的裁定無效;其董事會亦有可能會召開股東臨時會對抗市場派。
經濟部核准市場派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見解,主要是認為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今年6月底股東常會主席時,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即恣意認定並指示逕行扣除53.3%股份之表決權與選舉權,未依法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股東之權益。又該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惟事實上悉依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之功能,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
但是公司法173條第4項是針對「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特例,經濟部核准是需要主客觀構成要件都成就才行。此項過去法律見解是指董事全體辭職、全體董事經法院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或是董事人數剩餘到無法召開等才適用。而此次經濟部直接以「自難以期待」大同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而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的確令人訝異。
經濟部此次的解釋有異於過去的法律見解,未來可能相關案件會層出不窮。而此又大開法律認定之方便大門,給了未來經濟部太大的權限。
20幾年前有一家公司派怕失去控制權,因而不願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後來主管機關修改下述兩個法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或「證券交易法」第36條最後一項,是指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綜觀過去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派通常在害怕失去控制權時,會使出諸多違法或有爭議的手段,基於法律明確原則,本文建議主管機關可修改公司法或證交法,引入「立即改正措施」,明列股東會剔除股東表決權,股東會董事改選或決議無效;並限期命其重新召開股東臨時會,未改選者原董事當然解任。(作者是交通大學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952/478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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