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的未來─縮減的權限

工商時報 2022.11.02 文/郭維翰、陳宣宏 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資深律師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設置具備專業知識、限制持股與兼職之獨立董事,其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並且,為了使公司營運能更加順暢、便利,證券交易法另允許公開發行公司以全體獨立董事為成員,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行使原本公司法所規定監察人之相關權責,並賦予審計委員會中各個獨立董事亦有相同權能。

全文網址:https://view.ctee.com.tw/tax/46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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