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重要判決摘要選粹 2020年第四期 內線交易之消息傳遞責任
  • 出版時間: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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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 作者:張心悌(編審)
  • 譯者:-
  • ISBN:9789869973816
  • 語言:中文
  • 附註:
詳細介紹
台灣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行為主體,除標準的公司內部人,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大股東等外,尚包括第五款「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此乃所謂的消息傳遞責任(tipper/tippee liability)。即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10%大股東、或第3款「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等將公司內部未公開之重大消息告知行為人而成立的內線交易責任。例如A公司經理人甲將公司內部未公開之重大消息告知其好朋友乙,乙知悉此消息後買賣A公司股票,因而違反內線交易之規定。

然而,由於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消息傳遞責任的規範過於簡單,致產生適用與解釋上的諸多待釐清的問題,包括:第一、消息受領人是否包括直接和間接消息受領人,即是否包括多手傳遞的情形,例如公司內部人甲傳遞消息給乙,乙再傳遞消息給丙?第二、內線交易責任的成立,是否限於傳遞消息之內部人係故意傳遞消息的情形?第三、消息傳遞人是否必須因傳遞內部消息而獲有利益?第四、消息受領人是否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消息傳遞人有信賴義務的違反,且所受領者為公司的內線消息?第五、如行為人知悉內線消息是偶然聽聞的,如在電梯中偶然聽到公司高層討論正在進行的併購案,進而買賣該公司之股票,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違反?上述若干問題,在目前相關學說與法院實務見解,並未有一致性的標準答案,而使得消息傳遞的內線交易法律責任在判斷上,可能產生分歧的結果。

此外,近期實務上不乏公司內部人或基於職業關息獲悉消息之人(如公司秘書)知悉公司內部未公開之重大消息後,將該消息告知親友,由親友買進或賣出公司股票的情形,親友之獲利或規避損失金額均不高,卻觸犯內線交易的重刑 ,實不可不慎。

因此,本期選粹將以「內線交易之消息傳遞責任」為主題,分別介紹與討論台灣與美國在內線交易之消息傳遞責任上具有代表性的判決,並嘗試就上述等問題提出分析;最後並從健全公司治理的角度,對內線交易的防制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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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工商報導:
「張心悌:投保中心今年加強內線交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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