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能夠到台灣,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進行專題演講連續超過十年,是一件榮幸的事。今年能夠看到這些演講被集結成冊出版,使得單純的榮幸更上層樓。我謝謝林建中教授為此演講集進行翻譯編輯,同時我也想對於本書提供介紹序的公司治理協會劉文正理事長、前任理事長柯承恩教授,與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暨院長許宗力教授,以及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王文宇教授等,致上我個人深深誠摯的感謝。
我對於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在推廣台灣公司治理領域事項的專心致志與傑出努力,深表敬佩。在我於台灣的訪問經驗中,我同時也對於司法院,特別是歷任院長對於提升公司治理所為的努力,同等地印象深刻;而在其等的領導下,台灣也成立了專門的商業法院,並三度派遣法官的代表團,前往德拉瓦州去學習相關的運作。
公司法的比較研究近年重要性日漸提升,此一現象,係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公司開始日益跨境競逐個人或機構投資人的資本環境。眾所周知,德拉瓦州公司法是美國在公司治理領域中主要的法規。台灣一方面已經是全球經濟體中的重要成員,但其同時也逐步認識到,要吸引更多公司在台灣上市或爭取投資人,台灣公司的公司治理就必須以國際的標準檢視行事。而台灣新近的商業法院組織法,即為此一努力的具體成果。
公司治理的研究,無可避免將涉及對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所扮演的角色與之間關係的仔細檢視。現代公司依其不可避免的特性,勢必會使經營與所有分離。公司的所有權歸於股東,而由董事經營控制。
世界各國就公司治理內部互動機制,有著高度的類似性。首先,皆由股東選出董事;因此,股東的選舉權須由法律保護之。其次,儘管董事控制公司,但董事同時肩負受託人的身分,必須勤勉、忠誠並善意地履行其義務。第三,法律一般而言大量依靠獨立董事,本於充分資訊進行決策,並在有其他董事出現利益衝突時代替全體董事而為判斷。最後,法律必須提供董事一定指示,以使其能有效回應非股東的公司關係人的正當利益,特別是涉及公司社會責任時。
德拉瓦州法律針對以上及其他的公司治理問題,已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在過去十年中,台灣已就其公司治理體系進行了一系列改善。這個過程中,從德拉瓦州的實定法與各判決中吸取經驗,一直是重要的一部份。
本書包含個人在台灣所提供、關於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判決的一系列演講,其共通主旨皆在處理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包括股東權利,股東投票,獨立董事的角色,公司資訊之揭露,董事選舉、及利益衝突等問題。基於文化或其他原因,這些上述的問題(或其他問題)或許不會有完全相同的處理。舉例來說,德拉瓦州的商業判斷法則是由法院從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其程序上做為一證據法則,但實體上也同時保障了董事的決策。由於目前台灣的公司法仍以實定(體)法為其主要內容,故較少受到法官在個案中的造法活動所影響,商業判斷法則的程序法面向,在台灣或許較容易派得上用場。職是,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對於德拉瓦州公司法的解釋,在類似情況中對於台灣的法官在台灣公司法的解釋、適用上,即具有一定的幫助與參考價值。
Randy J. Holland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
(1986年就任,至2017年榮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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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要參照英文(原文),可至下述連結參考本書英文版:
https://reurl.cc/M76g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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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本書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