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市場對投票諮詢顧問公司的抗衡

【作者】    NICHOLAS DONATIELLO 與HARVEY L. PITT
【資料來源】    WallStreet Journal
【發佈日期】    2015年 5月 28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本文作者(Nicholas Donatiello & Harvey L. Pitt) 認為,近年來在美國市場,投票諮詢顧問公司對股東投票的影響力越來越大,主要有兩個原因:(1)指數型基金和指數股票型基金的規模和範疇不斷膨脹,因此更仰賴投票諮詢顧問公司的建議。(2)由於2010年多德法蘭克法案(Dodd-Frank law)及某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範的實施,對股東投票的要求也越來越多。

5月份,杜邦公司最大的三個機構投資人,沒有參考投票諮詢顧問公司的建議,投票給行動主義者推薦的四位董事候選人。這件事讓大眾再度關注,諮詢顧問公司對其投票建議的影響力。作者認為,杜邦的否決案只是個案,大部分機構投資人都會接受諮詢顧問公司的投票建議。但是作者認為,現在的代理投票機制,沒有真正服務並照顧到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史丹佛大學在今年二月,有一份對機構投資人的研究中提到,管理1000億美元以上的資產管顧公司,會真正參與投票決定的比例僅有10%。而在這麼低的參與率下,真正影響投票決定的會是誰呢?作者認為,代理投票的決定,主要控制在兩間大型投票諮詢顧問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與Glass Lewis。另有可觀的證據顯示,如果投票諮詢顧問公司提供「否決」的建議時,則將有30%的機構投資人會投反對票。

但是投票諮詢顧問公司說,他們只是提出建議,不是真正最後下決定者。然而在史丹佛大學的Rock Centre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去年發表的研究中則發現,在薪酬議題上,當投票諮詢顧問公司的建議與公司的立場不同時,多數大型機構投資人都會接受顧問公司的建議。

本文作者認為,投票諮詢顧問公司在股東投票上並不具有財務上的利益,而且顧問公司其實並不真正瞭解其所建議投票的公司、其市場競爭現況,以及經營策略的挑戰等。另外,投票諮詢公司提供建議的程序不透明,並且也常常同時與建議投票的對象公司有顧問業務,但卻沒有相對的利益衝突揭露。作者認為最重要的是,投票諮詢公司宣稱他們對股東沒有受託責任,可是卻具有在投票上實質的影響力。

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14年提出Staff Guidance,想要規範代理投票相關的問題。本文作者建議,應該要從以下三種方式來要求落實:

一、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範要求,資產管顧公司的代理投票,應該基於股東的經濟利益來投票。Staff Guidance要求資產管顧公司「定期檢視對代理投票結果,審視他們是否遵從投票顧問的投票政策及程序。」但是本文作者認為標準需要更精確。作者建議應該在每次的投票決定,都需要揭露以股東利益為基礎的判斷為何?

二、資產管顧公司必須定義甚麼是股東的利益,這個責任不能外包給第三方。因為第三方並沒有對股東有受託責任。市場上有一些資產管顧公司,將代理投票視為投資程序中不可分割的一環,並且投入大量資源來進行代理投票的研究與行動。因此相關的要求不應是自願性的。

三、證券交易委員會應該清楚表示,若資產管顧公司未採取行動確認投票能強化股東價值,他們就不應該行使代理投票權。

【網址連結】
http://www.wsj.com/articles/protecting-shareholders-from-activist-proxies-143286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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