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獨立性 促進董事會運作
多元、獨立性 促進董事會運作

2015年11月06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許庭瑜/台北報導

台灣經濟面對國內成長趨緩及國際競爭對手挑戰等因素,在缺乏天然資源條件下,如何振興經濟及提升就業環境,成為台灣當前最重要任務。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以強化公司治理體質,作為促進台灣經商環境及長期發展根基,在昨(5)日舉辦第11屆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以「強化公司治理內外部機制 提升台灣資本市場效率」為主題,邀請各國專家學者與會,以取法借鏡國際經驗。

高峰會首日,主要以推動台灣設置商事法院、探討臨管人制度,及董事會多元性和獨立性三大議題,對公司治理內外部機制進行深入研討。

近年來如何促進董事會多元性,繼而強化公司決策,已成為公司治理熱門話題。針對提升台灣董事會獨立性及專業性這項主議題,昨日高峰會邀請新加坡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麥潤田、韓國KCGS的ESG評估團隊主席吳德教(Deokkyo Oh)、澳洲Great Governance計畫主持人麥蓮娜(Julie Garland McLellan),與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分別提出看法。

麥潤田首先定義董事會獨立性,為對管理階層、對企業、對大股東能維持獨立,他指出,新加坡公司有97%的董事會獨立董事達三分之一以上,54.5%更占比二分之一以上。關於目前最常見的獨立性評估問題,他建議可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思考:

l、如何評估董事會獨立性?如果從規範基礎(rule-base)與原則基礎(principle-base)來區分,前者只能檢核形式而非實質,後者則注重獨立性的個別情況及判斷、應用上的彈性及形式上看不到的部分。

2、何時評估?除了在任命董事時或進行年度評估之際,另外,當情況需要時(比如有新董事聘僱或兼任公司顧問)也可評估。

3、其他會影響到獨立性的因素?比如是否服務時間過長、是否有股票選擇權或變動薪酬、是否有其他形式的補貼、是否為企業長期伙伴或家族企業關係者等。

4、在評估獨立性時有什麼受爭議的實務作法?比如將前任董事轉任為獨立董事時,需要有一段「過渡期」,才能達成對董事會與功能性委員會的要求。另外,也需要請教外部顧問來確認董事獨立性。

其次關於董事會多元性,麥潤田指出,多元性是促進董事會效能的關鍵要素。而多元性除了性別,也包括技能、年齡、族群等項目的多元性。近年來國際上強調董事會多元性的原因,在於過去的董事會大多由相同背景與人際網絡上的個人組成。

董事會若具備多元性則有幾個好處,包含避免「團思現象」、提高監督能力、強化對企業的瞭解,以及增加社會的可接受度。而達成多元性的關鍵,就是要有一個適當的人才搜尋及提名過程。

因此,董事會的提名與效能評估,是促進董事會多元性的兩個途徑。提名可以理解技能差距、效能評估則是理解表現上的差距,透過釐清需求後,作為下一屆董事會提名及更新的參考。

吳德教也針對多元性與獨立性提出看法,認為董事會應該定期評估各董事的績效,以了解是否具備正確的背景與技能組合。關於董事會多元性的好處,諸如透過完整的討論促進決策、突破現狀,迎向多元的客戶與顧客,對各類團體及意見保持敏銳度、強化企業品牌及面對挑戰時更有彈性。不過,他承認韓國民族相當單一,企業高階經理人也不喜歡受到監管,因此多元性功能不彰狀況還是相當明顯。

關於韓國公司董事會獨立性,大多僅以法遵為目的,並未達到社會期望,因為韓國公司董事長身兼總經理狀況很普遍,關鍵在當所有權與管理權並未區隔時,大股東就能主導公司營運。他發現韓國只有少數公司擁有評估外部董事的機制,因此他認為改善這狀況,必須修訂韓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有關董事會多元性部分,進行ESG評估內有關獨立性的評估,以及對代理投票顧問公司設立需有更嚴格要求。

麥蓮娜則認為,比多元或獨立更重要的要素是「公司需要什麼」?她想要問的是,公司想成功的話需要什麼樣董事,比如是否具備產業專業的董事?是否有熟悉行銷的董事?是否有熟悉科技的董事,當前多數企業都高度仰賴資訊科技。但一個成功的董事會,不是找一個無所不能的人,而是找到各有專長,且技能組合適合公司需要的董事會成員。

王金來表示,在全面設置薪酬委員會後,下一步就是設置審計委員會、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員會,他建議公司最好設置3席以上獨立董事,並促成占比達三分之一。此外,繼續設置策略發展、風險管理、企業社會責任等委員會,才是最實在的做法。

在董事會多元發展上,王金來提供兩種多元性思考:(1)角色多元,即透過設立功能性委員會引領企業發展方針;(2)組織多元,透過多元化的董事會成員提供多元思考,如女性董事。有關女性董事這一點,先進國家已經看到顯著成效:美國標準普爾500公司比例已從14%提升到23%、挪威更達42%、英國也有25%。

可見公司治理趨勢就是多元性與包容性,多項研究顯示,董事會有女董事,比一席女性都沒有表現更佳,因為女性可為企業帶來多元思考,協助企業降低風險及提升競爭力。(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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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設商事法院 提高訴訟效率

2015年11月06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近年多起國內重大商業訴訟案件纏訟多年、各審見解不一,造成企業空轉,嚴重影響競爭力,浪費社會資源。昨日高峰會因此以提升商業訴訟效率及設立商事法院為主題,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霍蘭進行專題演講,並與美國Morris Nicholas and Tunnel LPP合夥律師迪托摩(John P. DiTomo)、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心悌、立法委員李貴敏及司法院法官陳麗玲共同作研討。

霍蘭首先介紹德拉瓦州商事法院成立目的。商事法院建立目的有二:效率與可預測性。雖然爭議雙方可採商業仲裁,但由於不能公布,因此,真正要促進整體司法系統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還是需要靠建立一個商事法院系統,才能促進企業規劃及經濟發展。

德拉瓦州的商事法院分為最高、高等及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判,大部分見解在上訴時都不會被挑戰。

在最高法院,通常對判決見解會達成一致,過去55年間僅1%案件出現意見紛歧,建立了一個判決上的「共識基準」,有別於其他州「意見分歧的判決」。也正因為有共識基準,讓判決具備高度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迪托摩則對商事法院提出一個關鍵問題,如何在判決的明確性與彈性間取得平衡?前者有助於判決穩定,但後者則是給予企業經營上的調整空間。

針對如何在過度監管與過度放鬆之間取得平衡?他指出,可以透過對公司法作年度性檢視、法院高度專業化並參照市場相關趨勢、仔細決定議題範疇,而不以「後見之明」處罰市場參與者,他建議台灣可參照德拉瓦法院相關作法。

張心悌則從不同國家的經驗來討論商事法院的建立。首先像專家證人,她建議可參考荷蘭的參審制度或英美的專家證人制度,賦予當事人指定專家證人的權利,協助法官瞭解商業活動運作,來源可以是企業經營者、會計師、財務專家與教授等。

另外,像調解和解制度,她建議可參美國經驗,設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對商事案件導入ADR並引進專家制度。在對法院判決的可預測性上,她也建議應該參考德拉瓦最高法院通共識基準的傳統。

陳麗玲並介紹司法院近期對商事法院的規劃及進展,她表示過去10年間除了已指派法官至各國考察,並成立「推動商事法院小組」外,未來還會研析相關議題,如商事事件定義、配套機制、和解與調解機制強化,及相關經費與編制等事宜。(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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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管人制度 首重化解公司僵局

2015年11月06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國內公司法雖已增訂臨時管理人制度,但如何增進臨管人選任及執行的效率,仍是現階段落實公司治理有待探討的重要課題。針對這議題,昨日高峰會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霍蘭(Justice Randy J. Holland)、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主席梁定邦、建業法律事務所首席資深顧問何曜琛、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游瑞德,及立法委員李貴敏共同討論。

霍蘭探討臨管人角度,首先從德拉瓦州衡平法院面對「僵局」的角度看待。他認為公司僵局在於因事務對抗或個人派系,造成整體停頓癱瘓,導致公司無法做出決定,分類上還可區分為股東意見紛歧造成無法選出董事的「股東僵局」,以及董事對公司業務分歧而無法通過表決門檻的「董事僵局」。他認為,公司最好本身就有「僵局條款」作為參照依據,便不需要司法介入來保持企業控制。

但若公司僵局已進入司法系統,德拉瓦法院才會思考臨管人的角色及選任。由法院解決僵局的客觀因素有三,依序為陷入僵局的主體的法律狀態為何、陷入僵局的當事人為何,以及企業主體的財務狀態。

梁定邦則表示,香港看待公司僵局與美國類似,僵局應該是公司內部事務依章程行事,但若公司章程有違法,法院才會介入,但香港較多是小股東因受大股東壓迫,才向法院尋求救濟的個案,香港的法院因此依狀況作判斷,或發布強制令、或任命接管人。

針對目前國內臨管人仍存在的一些問題,何曜琛彙整了不同觀點並提出建議。首先關於臨管人的報酬,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要旨規定,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法人財務狀況等,命法人酌給臨時董事相當之報酬,他認為,臨時管理人的報酬也可類推適用。

有關臨管人之身分,何曜琛建議參考劉連煜教授的看法,應以自然人為限,人數雖然法律規定為一人以上,但王文宇教授則建議應以多數為佳,因為此時公司原董事、監察人職權已

消失,法官選任可設想以五至十人來代行職權,以掌握公司經營權的合議機制。

至於如何需派任臨管人,何曜琛指出,我國對何為致公司受損害之虞的判斷標準尚不明確,他建議參考美國,用3條件為判斷標準,依序為股東自治可能性、公司是否尚能運作或並未遭受攸關生存的損害,以及所預防避免的損害程度,應區分公開發行公司與閉鎖性公司。

此外,他還指出現行法規對臨管人仍存在一些缺漏,比如臨管人任期、資格、獨立性、兼職狀況等都不夠明確,有待強化。以及相對於董事應負擔的義務,臨管人是否也應該負擔?比如公司法第197條的持股申報義務、公司法第197條之1的設質申報義務,也都是要注意的範圍。

李貴敏則對目前選任臨管人聲請,認為有浮濫現象,在民國94年時為111件,到99年高達272件,去年也還有146件。所以她在會中提問,這個制度的設計究竟是要解決僵局?還是在製造僵局?

在臨管人權力方面,李貴敏提問,雖然公司法明訂臨時管理人職權,但是,法院如何決定適當的臨管人?以及若聲請人與股東利益相違背時該怎麼處理?因此她認為,原則上應該以股東自治優先,當股東無法解決公司僵局時才由司法介入,司法介入的原則是以促成股東會化解僵局為目的。

李貴敏建議,不要讓臨管人成為僵局製造者,公司應以股東自治為優先,並且要嚴格解釋臨管人聲請的要件及權限,除促成股東會化解僵局外,更要減少各方疑慮以加速人選產生。(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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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蘭:商業法院 提供效率專業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霍蘭(Hon. Justice Randy J. Holland)昨(5)日出席「第11屆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表示,專業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為經濟成長不可或缺前提,成立商業法院可提供企業穩定、可預測的法律及專業合理環境,提高企業註冊意願。

對於被詢問台灣為大陸法系國家,是否能適用德拉瓦州商事法院模式?霍蘭指出,荷蘭為大陸法系國家,亦建立商事法院。他認為,各國商事法院設置有各式各樣原因,固然無法直接移轉,但要吸引企業來此註冊,建構有專業、效率、穩定的司法系統,並且透過商業法庭不斷地實踐專業,才能達到法律穩定性和一致性,這在各國經驗是一致的。

德拉瓦州商事法院已成為世界典範,具有國際影響力。前司法院長賴英照被問及司法制度如何影響經濟發展時表示,台灣要以美國德拉瓦州為師。

霍蘭昨天應邀來台出席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並針對「強化台灣司法的商業訴訟效率,取法國際經驗,推動設立商業法院」議題,發表專題演說。

他表示,隨著商務快速發展及國際商務盛行,企業間及商事法律衍生爭議愈加複雜,且需要訴諸專業、效率平台來解決爭議,包括商事法庭及商業仲裁等平台因此隨之而生。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包括美國在內各州,已發展出為了解決商業爭議的商務訴訟專門法庭;相較於國際仲裁,在司法體系中建立商務法院有很多優點。

首先,在複雜商業糾紛中,當事人需要龐大司法資源才能取得有效救濟;第二,商業法院運用專業來處理商業紛爭,可減少訴訟花費時間與金錢。

第三,商業法院透過判例發展出實質的商業法律,對訴訟當事人及公益有益,此可創造出可預測的環境,使企業可依此預測營運,進而發展穩定商事法律體系。提供穩定、能預測的法律,及訓練有素的司法制度,可提高企業在該國註冊意願,促進經濟發展。
霍蘭舉德拉瓦州經驗指出,德拉瓦州有三個商事法院,提供效率和專業。過去以來德拉瓦因法院系統提供公平合理的訴訟環境,包括侵權及契約主張、團體訴訟及大型訴訟等,因而獲得企業信任。德拉瓦州人口僅86萬,但有37萬間公司,超過60%富比士500大企業都在此註冊。

他強調,德拉瓦州具體落實「遲來正義不是正義」,所有案件在司法體系都能得到及時救濟。德拉瓦最高法院內部運作程序要求所有案件,須在言辭辯論後90天做出決定;在2014年,到最高法院案件,從提交到做出判決,平均只要42天。對於採用商事法院,台灣仍須做出許多決定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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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A-Team推動 愈快愈好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司法院民事廳法官陳麗玲昨(5)日表示,司法院已在今年2月間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將積極建立具有世界一流水準的商事訴訟制度,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立委李貴敏表示,企業和國家競爭力不能等,建議將智財法院擴大為商事法院。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舉辦「第11屆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討論「強化台灣司法的商業訴訟效率,取法國際經驗,推動設立商業法院」議題。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陳春山表示,台灣推動商事法院,要先成「A-Team」,集結各界菁英的智慧,新加坡用一到兩年時間建立商業法院,期待台灣在很快時間也能建立商事法院。

美國資深律師帝託摩(John P. DiTomo)表示,法律訂得愈清楚,彈性就會愈小,而德拉瓦州法律體系成功保留彈性,以因應市場變化。例如,公司治理是非常專門領域,在商事法院上,會考量市場創新趨勢,以及其對制度發展的影響,整體思考未來法律走向,不會因為過去沒有法律,一昧去懲罰當事人。

陳麗玲不諱言指出,SOGO股權信託訴訟案多達上百件,台新併購彰銀案與財政部的爭議、矽品和日月光併購案等商業紛爭都備受外界關注,台灣應追求專業且有效率的商事訴訟審理模式;實務上,法官是念法律,面對多變的商人和商戰,可說是「老實人對聰明人」,往往要花很多心力處理。

她表示,司法院推動商事法院仍有多項重點待評估。首先,如何定義「商事事件」,要凝聚共識。第二,分案制度、審前會議、線上起訴系統等必須有所搭配;第三,專業人士是否參與審判、或是參與證據調查程序等,國內未有共識。

第四,是否採行律師強制代理;第五,保全制度須有所規畫;第六,法院和解及調節機制須強化;最後就是經費及人力的來源。

「新加坡能,台灣也能。」李貴敏表示,台灣與大陸同為大陸法系,但台灣法律比較文明,原本有機會成為亞洲商業糾紛解決的中心,但台灣沒有把握住機會,讓新加坡搶先一步。

未來仍可急起直追,為求短時間能成立商事爭議解決平台,建議可將智慧法院功能擴大到商事,只要修法明定即可。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張心悌指出,英美法下,雙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專家證人,以言辭或書面提出證言,接受交叉詰問。

台灣現行民事及刑事訴訟並無「專家證人」,台灣未來推動商事法院,必須有專家證人,才可協助法官了解商業活動的實際運作,包括企業經營者、會計師、財務專家、教授等都可以是專家證人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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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組成 決定公司效能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在現代企業中,董事會組成的多元性和獨立性往往決定了企業運作的效能。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劉文正指出,如何增進董事會的多元性和獨立性,讓董事會對公司的貢獻發揮最大效果,是十分重要的議題。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麥潤田指出,獨立性在大多數的研究定義中,指的是不受管理階層、不受商業關係或是不受大股東影響,而能保持獨立的判斷。企業可以用原則和規則並行的方法去檢視董事會是否有獨立性,避免流於形式。評估的時間點也可不限一年一度,有特殊需要時候就應該重新評估獨立董事是否適任。任期、薪酬本質和對財務的依賴性,則可做為評估董事獨立性的指標。

韓國KCGS &ESG評估團隊主席吳德教表示,韓國企業的董事會在多元性和獨立性做得顯然不夠好,主要是因為文化和社會環境。亞洲國家多半有民族或宗教的問題,董事會治理比較封閉、不樂見太多討論,女性董事的比率和歐美相比也明顯偏低。除了上述的特點之外,韓國董事會也常可見到董事長和執行長為同一個人的情形。韓國正在著手修訂相關法案,希望透過法律手段強制企業提升多元性和獨立性,也希望促進機構投資人的投入。

來自澳洲Principal of Great Governance的Julie Garland McLellan說,在遴選董事會成員時,要考慮的原則應是「這家公司成功需要什麼董事」,綜合評量董事人選的硬實力和人格特質。她觀察到大部分董事都會有商業或法律的背景,在這個時代,有科技和行銷背景的人才也應該納入考慮,才能因應時代需求。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王金來指出,台灣大部分的企業都是「把地板當天花板」,把法律強制的獨立董事比率當作高標,和其他國家相比明顯發展不足。他建議,功能性委員會和多元的董事會成員,才能促進董事會發展。舉例來說,若是董事席次有七席,外部獨立董事應該要占三席。董事會之下則要優先設立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另外再依企業需求設立策略發展或經營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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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僵局條款 穩住企業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企業董事會因故無法運作,導致企業空轉、損及股東權益,主管機關卻常常限於現行的法規,未能有效介入這樣的企業經營僵局。
香港資深律師梁定邦提出香港的經驗,在原訟法庭覺得公正或適當下,法庭可在緊急時候用臨時命令或是委任接管人。他說,臨時命令有「三部曲」,第一步是要請當事人舉證企業的公司治理已經無法運作,第二步是就情況判斷是要實施緊急命令(如修改公司章程)或是要委任接管人,最後一步則是要明定接管人的權限、確認責任歸屬。

來自美國的霍蘭大法官分析德拉瓦州的立法經驗指出,僵局是指企業內部的意見不合造就的局面,因為股東或董事的歧見而無法讓企業順利運作。如果合約裡沒有明訂僵局條款,就只能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會依據企業類型、僵局當事人的身分和是否有償債能力,來判定是要指派管理人,還是要實施強制買賣條款,強制處理公司的股份歸屬。

但走到這一步的訴訟成本很高,最好的作法還是企業條款就要設立僵局條款,這樣發生僵局時就可以保有一定的控制權。

建業法律事務所何曜琛則就「臨時管理人」的法制提出建議。他說,台灣的法條只有列出幾項申請要件,卻未規範臨時管理人的任期、資格和職權範圍,政府應該修法或用解釋來釐清委任臨時管理人的適用爭議。

期貨交易所紀律委員會委員游瑞德回應,台灣制度還有許多要調整的空間。實務操作上,除了何曜琛提及的幾點,決議方法、原董監事的權益和管理人報酬等也都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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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管理人制 師法港美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呂東英昨(5)日在「第11屆公司治理國際高峰論壇」致詞表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觀察過去一年來台灣證券市場、資本市場發生新現象,集結眾人智慧,成為這次論壇議題,包括:我國是否推動商事法院;當董事會無法運轉時,臨時管理人如何產生;以及資訊揭露等。

呂東英指出,味全受到食安危機拖累,民眾對其董事會有疑慮,當公司面臨危機,董事會無法運轉時,臨時管理人要如何派任,也是論壇議題之一,將借重美國和香港經驗,來檢討臨時管理人。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致詞表示,1997年亞洲金融海嘯之後,安隆事件的爆發及金融機構財務醜聞,讓世人了解到,經營者不當行為,導致投資人損失,並對金融穩定和經濟成長造成威脅。

於是OECD在1999年頒布公司治理的五大原則:股東權利、平等對待股東、利害關係人、資訊揭露、董事會職責等,以促進金融和經濟發展。

政治大學校長周行一指出,台灣在1990年代時不時有地雷股,而今台灣企在遵守法規、公司治理已有很大進步。公司營運上,董事會最為重要,接著是法律的執法,以及訴訟制度的效率;最後是人心,如果企業經營一開始是從幫助別人出發,並能幫助自己,發生問題機率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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