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uben Zaramanian
【資料來源】 Special Situations Law
【發佈日期】 2016年 1月 27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在2008年金融風暴發生以前,銀行並未普遍將風險檢視納為審計委員會的責任,也很少會交由其他的委員會來負責。不過在2008年以後,陸續實施了很多政策與綱領,規劃了對金融機構監督與控制風險新的標準與程序,尤其像巴賽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2015年7月提出的銀行業公司治理原則。
資誠最近發佈了一個研究,名為”Board Governance: Higher Expectations, but Better Practices?”裡面探討了美國前十大銀行的政策與實務,並關注董事會重大轉變的相關議題,比如結構與功能上的轉型。
該研究發現,促進這些改變最主要是動機是:
- 要遵循新的、或更為嚴格的監理要求(這項在2008年以後仍繼續強化中)
- 認知到內部風險治理可賦予董事會更多權力,來監督與挑戰管理階層的關鍵營運決策
從2008年開始,美國前十大銀行都已專設審計委員會,相比起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以前僅20%的設置比例,已明顯提昇。
雖然設置風險委員會是監理要求,但除了美國聯準會的強化審慎監理規範(Enhanced Prudential Standards)之外,這些銀行另外又以內部政策來補充監理架構的要求,報告中的觀察是:
- 9個大銀行都要求了委員會內董事的最低席次數,但聯準會並未要求這一項
- 提高了風管委員會規模,象徵想對特定領域有更多的直接投入
- 60%的受調查銀行有自律性的規範,要求風險委員會皆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而聯準會只要求至少具備1位獨立董事即可
- 委員會至少要有1位具相關風險管理經驗的董事
- 風險委員會內要有前監管風險事務者
不過十大銀行還是有些領域不符預期:
- 近三分之一並未要求公司的風險治理政策須經由風險委員會核准
- 約五分之一的銀行並未要求經董事會或風險委員會核准風險胃納的標準
- 僅半數的銀行有要求風控長對風險委員會報告
這些問題會引發一個疑慮:委員會是否迴避組織指導及日常營運上的實際影響力?
研究也提出一些建議。銀行應該:
1. 在風險委員會組織章程中明確列舉監管上的預期事項
2. 藉由增加更多有經驗的獨立董事來強化董事會
3. 增加風險相關的董事會訓練課程
4. 建立風險提升時警示及解決處理的內部標準
5. 增加風險委員會與風控長之間的討論
為預防下次的大問題發生,金融機構必須對其所願承擔的風險投入更多關注,而這需要賦予風險委員會權力,才能讓他們最有效地肩負起責任。
【網址連結】
http://www.specialsituationslaw.com/2016/01/27/better-boards-through-better-risk-management-practices/?utm_source=Mondaq&utm_medium=syndication&utm_campaign=View-Orig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