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公司治理判決及案例研究會-財報責任之重大爭議案例

摘要紀錄: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研究員 閻書孝


台灣在財報上有多起重大爭議案例引發國人關注,就財報爭議上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而過去一些重大案件法院又會怎麼判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在第二次公司治理判決及案例研究會上,以「財報責任之重大爭議案例」為題,邀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春山教授、政治大學會計系馬秀如教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許永欽檢察官以及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陳清祥董事長,共同為這個主題發表看法及建議。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春山教授

陳春山表示擔任董事都很擔心財報責任,因為無過失責任是很大的,因此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致力於推動商業判斷法則與財報的規則,使公司治理是可遵循的,而不是碰運氣。他以博達、合邦、宏傳電子與Bridgestone四個案例,探討財報審議與董監責任之爭議,並研討我國法規對比美國是否有財報責任過重的問題。最後他建議要建立可預測之董事會運作規則,具體的行動方案比如:
 
  • 參考美國NACD擬定「董監事財報審議等實務守則」、「董監事財報責任認定參考原則」
  • 協助法院鑑定或擔任專家證人
  • 協助保險公司訂定董監責任保險守則,以承保與否及保費差異,驅動董監事治理行為改變
  • 訂定前後與司法界為諮詢、溝通、宣導
  • 公司治理資料庫增加財報責任案例

馬秀如指出,對於重大性判斷與否,能放上財務報表的項目,就是重大,因為財務報表的內容都會影響決策。以鴻海與夏普案為例,2012年鴻海欲併購夏普,在今年二月夏普財報發佈後,根據新聞負債有1.57兆日圓,且有一半是一年內到期、5000億日圓到本月底到期,有嚴重的流動性問題。但夏普由於研發能力強其無形資產可能被低估,因此馬秀如認為要仔細研究財報。


政治大學會計系馬秀如教授

在2月24日夏普所發佈的關鍵文件為財務風險評估報告,列出或有負債100項,達3500億日圓,內容包括退休金、違約金與返還政府補貼。而或有負債屬於企業可能的義務,義務存在於未來,未必會發生,未發生就不算是負債,另外在會計上還有負債準備,雖然也屬於企業現時之義務(現時義務因過去事件而產生;清償該義務,將會造成企業資源的流出),但清償時間或金額不確定。若以此概念看鴻海夏普案之「或有負債」,會計界認為退休金並非或有負債,而是負債準備,恐怕會降低夏普財報的可信度。但她之後從BBC新聞中看到,或有負債處其實是資遣費,因此並非財報錯誤、董監也不須負責。因此她最後建議董監在簽財報時,要多作會計功課。

許永欽首先從財報存在的意義開始分析,他指出,財報資訊揭露是要落實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其中又可分為興利及除弊兩個面向:

  1. 興利:投資人能獲得充分、正確、及時決策資訊,減少不同市場參與者間之資訊落差,使投資人得以做成適當投資決策,減少證券詐欺等情事的發生。
  2. 除弊:公司把財務、業務資訊公開,政府及社會大眾有機會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免於資訊不對稱而產生操縱、詐欺及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為,有嚇阻公司經營者違法濫權之作用。

在財報的法律責任上,又可分為公司資訊揭露的義務,比如證交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1關於定期揭露及不定期揭露之規範;另外股東依據公司法第210條、第229條具有查閱權,而主管機關依據證交法第38條也有檢查權。在董監方面,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財報舞弊的惡害,他指出財報舞弊是欺騙公司,也是欺騙各種利害關係人如股東、員工、廠商、銀行以及政府,造成難以估算的損害,而且,財報一旦開始造假,就回不去了,此後年年造假、連續造假、越造越大,而且財報舞弊會形成群組效應,一群人共同編織一套數字遊戲。而常見的幾種舞弊手法有:

  • 資產高估或低報
  • 獲利虛增或灌水
  • 現金虛擬或不實
  • 交易價格高報或虛列
  • 交易對象小公司、紙上公司或關係人
  • 交易過程是過水交易或假交易

但是現在在偵辦財報舞弊上,仍有法律規範及偵辦上的困境。比如金管會、法務部、立法院仍無法整合,另外法條之間重疊之處也沒有整合,又比如會計師僅就財報不實之重大性要負責,但何為重大性?而會計上又如何進行評價,比如存貨?因此他認為,法網再密,也很難防堵不誠實的心,利用會計專業、複雜交易、憑證隱匿,看得到也抓不到,會形成犯罪黑數。另外,又如何區隔惡意的舞弊、以及非刻意的疏失?也是偵辦上的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許永欽檢察官

另外他提到鑑識會計,美國在安隆案、臺灣自力霸案起,鑑識會計日益受到重視。而鑑識會計的功能是,能舞弊偵測與訴訟協助,就像在刑事訴訟中具有證據價值的是刑事鑑定。但是他也提出一個問題,當財務規劃、簽證與鑑識會計都是同一會計事務所,妥當嗎?

最後,許永欽的建議是,魔鬼藏在細節裡,在精美的包裝也會可能露出破綻,財報往往是犯罪最好的證據。

陳清祥則從公司為主體,探討董監面對財報不實時,如何防範與自保。首先他指出在公司面涉及財務報告舞弊的法律責任為何。首先董事會為經營決策之主體,對報告有應注意之義務,因此財務報告之編制與查核,乃屬董事會及監察人執行職務之範疇。另外,在司法實務上有關財務報告不實案件上,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為:

  • 董監事不得以授權經營階層、不知情為由卸責。
  • 董監事不得以公司已委任會計師查核為由脫免責任
  • 不論是否為經營階層,全體董事之責任並無二致。
  • 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就其查核/核閱疏失應負賠償責任。
  • 董監事應積極、主動行使職權,否則即涉有怠於執行職務。

而董監在面對財報不實時,陳清祥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 提升自我專業
  • 慎選公司
  • 瞭解公司所屬產業及公司營運
  • 董事會應慎選會計師、財務長、稽核長
  • 加強與會計師、財務長、稽核長之充分溝通與交流
  • 積極強化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
  • 設置獨立運作之舉報機制
  • 董監事責任保險及補償約定

其中有關慎選公司,他建議董監要先瞭解該企業的經營理念、經營者(董事長與執行長)之誠信、經營者對公司治理瞭解程度、經營者對獨立董事的期望,另外還要對一些中介機構、客戶、往來銀行、供應商等尋求對公司之看法,綜合瞭解企業實際營運狀況。另外還要避免涉入不瞭解的行業、不透明的公司。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陳清祥董事長

關於瞭解公司業務,這方面他建議可先從書面資料著手,包括閱讀公司簡介、公司年報、公開說明書、產業研究報告與媒體報導。另外就是公司要對獨立董事及新進董事進行出任講習或說明,並邀請董事參加策略會議(諸如年度損益平衡點、季檢討、重大投資與併購等)。另外他建議董事會議事決議要確實要求董事會議事手冊資料之完整,另外在參與董事會決議或執行業務時,應該要確實遵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之內容,並基於善意與誠信下,經合理的事前分析與研判而做出對公司最有利之決策。

在加強與會計師、財務長、稽核長之充分溝通與交流方面,首先關於會計師部分,他依據公司的年度行事曆,建議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每隔2個月進行以下工作:



在國外的最佳實務裡,公司每年初會與會計師作查核規劃討論,確定查核方法、說明查核範圍及重點及伴隨的風險,另外也要討論有關海內外子公司查核聯絡及掌控、查核小組成員為何、預計的查核時間表等事宜。

關於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結果報告上,他建議審計委員會要查核或核閱當期財務報告之分析、查核或核閱當期重大交易及重大會計/審計事項報告,以及追蹤以前年度重大事項、內部控制或其他經營管理之建議事項,尤其要要求財務長主動報告而不是有問才講,因為主動報告才能讓董事發掘問題。另外也要溝通近期重大證券監理、會計審計、稅務法令/公報等對公司之影響及因應之道(諸如IFRS之導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保護法、兩岸租稅協定等)。還有要檢視會計師獨立性之聲明,以及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遭遇的困難,後者尤其要在會後無管理階層在場時詢問。

最後對公司稽核,公司有非常多的事務要董事核定,諸如次年度之稽核計畫、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及所受訓練、上年度之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內控聲明、內控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內部稽核主管異動、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受重大損害。他建議不要會前臨時才瀏覽及核准,這樣是無法消化資訊並發覺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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