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資人積極遵循責任所有權的原則

【作者】    Candice de Monts-Petit
【資料來源】    IR Magazine
【發佈日期】    2016年 3月 10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經過一年的公開諮詢以後,香港證監會(SFC)發佈了新的投資監管人盡責管理指南,並同時發佈「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Principles of Responsible Ownership)。

根據主管機關,該原則的目的是解決香港市場,有關投資人議和無效的狀況,並列舉出機構投資人對其投資的公司應該如何履行盡責管理。

根據Responsible Investor的報告,香港的守則跟英國版的一樣,都是基於非強制而自願性的基礎、並證監會建議監管人代表客戶投資時,在監督或與發行公司議和,要有利益衝突管理的政策,以及具備清楚的投票政策。

監管人的綱領有七個行動要點,包括在適當時機與其他投資人集體行動、對何時要讓當議和活動升級建立清楚的政策,以及向他們的利害關係人報告如何履行其所有權責任。

證監會也將會與56個倡議的利害關係人討論,其成員包括主要上市公司、全球資產管理公司,而議題為持有散戶利益的中介機構的所有權責任,以及是否要求基金公司揭露其議和政策。

證監會執行長Ashley Alder在新聞稿中表示,「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陳述的是他們認為股票所有人的最佳實務,並鼓勵投資人要採行。這會鼓勵出以下的文化,將投資人與公司的議和,視為重要與基礎,並繼而強化公司治理。

【網址連結】
http://www.irmagazine.com/articles/disclosure-regulation/21311/hong-kong-investors-prompted-follow-principles-responsible-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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