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治理守則大改版

【作者】    ERROL OH
【資料來源】    The Star
【發佈日期】    2016年 4月 29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繼2007、2012年的修訂之後,馬來西亞最近大幅度調整公司治理守則(MCCG),修訂後的守則與2000年3月的第一版本,已經非常不同。

這是一件好事,因為守則必須要與時俱進,能夠規劃出治理實務與標準進展的步伐,而不是落後在馬來西亞公司治理發展之後的一套死板規範。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C)發佈2016年版MCCG的草案,4月8日開放向公眾諮詢至6月8日結束。

毫無疑問的,MCCG是董事及經理人經營公司時,最具權威的指引。在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檢視1Malaysia Development Bhd公司的結構與實務時,主要就參考這個守則。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說MCCG是馬國公司治理架構的一個重要文件,在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上,已經看到顯著的貢獻。過去幾年,公司更能理解良好治理與關鍵利害關係人。此外,機構投資人在馬國的公司治理上也逐漸發揮更重要與突出的功能。對馬來西亞而言,重要的是持續達成新的要求與挑戰。

根據主管機關表示,2016年版MCCG採行的方法與先前的版本不一樣,目的在「鼓勵進步並為公司及其利害關係人提供更多運用方式」。

2000年與2007年版的MCCG都是描述上市公司應行的公司治理最佳實務。

這種方法要求公司在年報中揭露他們對這些規範的遵循程度。如果沒有遵循,公司就應該提出解釋,這就是俗稱的「遵循或解釋」基礎。

2012年發佈的MCCG,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放寬了一些公司應行、或不應行的公司治理實務。上市公司有義務要在年報中描述他們如何遵循守則的建議,但是已經更有彈性。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表示,公司治理的方法是沒有一種「萬靈丹」,公司可以決定採行符合原則的最佳方法。如果公司未遵循建議的內容,則就應該要解釋原因。

2016年版的MCCG有很大的突破,因為它把公司治理實務分為兩大領域:Core與Core+。

Core+領域中是模範性的做法,公司應該盡力達成,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輪調政策、依國際認可的架構來提出公司的整合性報告、在股東會的科技運用(諸如電子投票或即時播報),以及至少每3年一次聘請專業而獨立單位來強化董事會評估。

新守則說,7個Core+實務都是自願性質的,他們極力鼓勵公司要採行並在年報揭露他們執行情況。

另外還有32個Core的公司治理實務。很多都令人熟悉,諸如董事長與執行長角色的分離、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客觀性作年度評估、讓審計委員會主席由非兼任董事長的獨立董事擔任,成員中要有具備會計專業與相關工作經驗的獨立董事,以及設置機制服務投資人關係。

針對新的Core實務,公司被期待要以「遵循或解釋替代方案的基礎」,來揭露他們的實行狀況。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說,這將在執行程序中,鼓勵公司深入思考並促進揭露。

之前的「遵循或解釋」方法,往往公司最終流於機械性的作業,著重在方格打勾的遵循,而忽略了實務背後重要的精神與意義。

主管機關為解決以上情況,在新的守則中,以一個預期結果(Intended Outcome)來搭配每個Core實務。

比如,良好公司治理實務是,當董事長不是獨立董事時,董事會應該大多數由獨立董事組成。預期結果就是要平衡董事會的勢力與權力。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說,公司未採行2016年版MCCG內的Core的話,就必須要對未採行提出解釋原因,以及達到預期結果的替代方案為何。解釋必須是足夠詳細、有助於理解的資訊內容,使市場可以瞭解替代方案足以達成預期結果。

這個方法不是鼓勵上市公司提出一些陳腔濫調的聲明與空洞的保證。年報中的內容如果無法清楚表達出實際行為,那將是一些無意義的文字而已。

【網址連結】
http://www.thestar.com.my/business/business-news/2016/04/30/corporate-governance-code-gets-a-sweet-16-make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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