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草擬機構投資人對公司投票的相關規範

【作者】    Jayshree P. Upadhyay
【資料來源】    Live Mint
【發佈日期】    2017年 3月 5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兩位知情而不願具名者表示,由財政部長領導的印度金融穩定與發展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Development Council)已經提出,由財政主管機關組成一個小組,針對機構投資人應如何對公司相關議題投票,草擬相關的規範。

這個規劃成立的委員會,是由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印度的保險監管與發展局(Insurance Regulatory Development Authority of India)及退休金監管與發展局(Pension Fund Regulatory Development Authority)的主管共同組成,將會草擬首先由英國財務匯報局已在2010年施行的盡職治理守則。

在過去五年間,其他國家其實已經實施類似的守則,以確保機構投資人能向其客戶履行受託義務。自從英國實施以後,已經有八個國家陸續實施,包括馬來西亞、日本與臺灣。新加坡與南韓也已經設立工作小組來發展類似的守則。

兩位知情但不願具名的人士之一說,在印度,盡職治理守則會包含的內容比如:監督公司並與公司議和關於策略、績效、風險、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董事和管理階層的薪酬的議題。

印度與英國的財務合作(India-UK Financial Partnership)代表與英國首相梅伊在12月發表了一份文件,向印度財政部長Arun Jaitley建議,印度可以發展自己的盡職治理守則的方法。

另外一位不具名的消息來源說,在草案裡也包括對機構投資人(像退休基金、保險公司及共同基金)要提高揭露標準。而在某些條件下,也可以放棄投票棄。

他說,對不同類別的投資人而言,這份守則基本上是共通的,但也會賦予各部門的主管機關制訂不同規範的權力。

確定的是,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對資產管理公司草擬了一些規範,也一直敦促他們要在股東會上投票、揭露他們行使投票權的政策。但是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提醒共同基金,還缺一個完整的原則。

印度的退休基金有在股東會上投票,但是並未揭露他們的投票政策與決定。而印度國內最大的機構投資人—保險公司,從投票記錄來看他們還不夠積極。只有印度人壽保險公司(Life Insurance Corp. of India)及少數其他保險公司有投票,但即使如此,他們的揭露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保險主管機關已經在一月邀請保險公司對該守則提供意見。印度保險監管與發展局所草擬的守則,是比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政策還領先的。印度保險監管與發展局的草案關注的是具備投票政策、利益衝突管理,以及保險公司何時介入受投資公司的時機。

投票顧問公司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dvisory Services (IiAS)的創辦人、也是常務董事Amit Tandon說,印度現在亟需盡職治理守則。他還說,規定與公共規範的推力,正促使著企業落實最佳的治理實務。但對管理其資金的所有人而言,投資人是有受託義務的。而盡職治理守則要處理的,就是他們如何向資產所有人負責。


【網址連結】
http://www.livemint.com/Companies/0teJ9go8GQPOOrxuAadTeJ/India-to-draft-rules-for-institutional-investors-voting-on-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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