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董事可能因沒有對氣候風險採取行動而面對罰款、損失和訴訟

【資料來源】Sustainable Views 
【發佈日期】2025年 4月 2日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邱明志委員
【簡介】    

英國聯邦氣候與法律倡議組織(Commonwealth Climate and Law Initiative, CCLI)公佈的研究說,日本公司董事會需要更積極主動地將氣候風險整合至治理實務。

該報告吸引外界注意日本的《公司法》和《民法》,當中闡明公司董事的職責。

該研究主張,董事會有法律責任去監督公司如何因應氣候相關風險,縱使具體任務(比如氣候揭露)已經授權給董事會的功能委員會。

該研究說,若董事會沒有對氣候採取行動會落入監理罰款、財務損失和訴訟的風險。

在諸如東京與大阪等經濟中心營運的公司愈來愈受到颱風、海平面上升及極端熱浪災害之影響。報告警告,董事忽視尋求與氣候相關風險管理方面之專家建議以及/或未能對關於此類極端天氣事件有關的氣候風險履行適當注意,法院可能認為他們違反按公司最佳利益行事的注意義務。

即使日本法律允許董事在經營決策有廣大的裁量權,但是作者建議,日本法院在評估董事職責時可能比其他司法管轄區採取更嚴格的姿態。

CCLI的執行董事Natalie Shippen說:「法院評估的不只是董事的決策程序,還會應用客觀測試來判斷當時的不作為是否明顯不合理。」

她說,日本金融服務法所規定的揭露義務並未保護董事免於經營決策的法律責任,代表在氣候相關方面若有報導不實或遺漏,董事面對的法律風險更高。

監理壓力

報告說,該國氣候法規與架構之其他改變也應該向公司發出加強管理氣候風險重要性的信號。

日本永續準則理事會(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of Japan)根據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標準,預定未來幾年逐步分階段實施範疇1、2、3排放的強制性揭露。

該國的《氣候變遷適應法》(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Act)與《推廣全球暖化對策法》(Act on Promotion of Global Warming Countermeasures)同樣產生對監理的期待—所有經濟部門將氣候緩解和適應的措施納入經營策略。

此外,雖然日本公司治理守則不具約束力,同樣會對公司董事施加壓力,要求他們辨識環境、社會與治理風險。

【網址連結】
https://www.sustainableviews.com/japanese-boards-could-face-fines-losses-and-lawsuits-for-failing-to-act-on-climate-risks-719f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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