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教你判斷「非常規交易」

2023.02.10 工商時報 文/黃國銘 寰瀛法律事務所策略長兼資深合夥律師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到底條文中的「不合營業常規」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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