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2015股東會最大的公司治理議題

【新聞作者】    Stephen Foley
【資料來源】    Financial Times
【發佈日期】    2015年 4月 20日
【介紹者】    研究員  閻書孝

美國在2010年通過了proxy access(代理權參與),目的在強化長期持股股東權利與責任。法案的通過提供持股三年以上,並達股權3%的股東,可提名董事。在美國,有關這樣的董事提名機制,多是由大型的退休基金或投資機構,單獨或聯合股權來提出建議董事候選名單,並且僅能提名董事會最多1/4席次。

相較於臺灣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192-1條,持股1%以上之股東,得同額提名。美國法令似乎較為嚴格,然而臺灣相關的機制需有一個前提,就是該公司需採用董事提名制,並明確規範於章程中,才有192-1條股東提名權之適用。

美國各大型退休基金與機構投資人對proxy access(代理權參與)的態度各自不同,有十分積極的如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Calpers,該基金的公司治理總監,Anne Simpson就表示需要讓出資者有方法可以確認董事會的究責性。但是BlackRock的Zack Oleksiuk也曾表示,如果不是董事會績效不佳,資產管理公司並不期望一定要行使如此的董事提名權,甚至要避免使用。

今年美國的股東會有超過100家的公司面臨這樣的董事提名投票議案,引起大家的關注,是今年度股東會最大的公司治理議題。

【網址連結】
http://www.ft.com/intl/cms/s/0/0a58a5e8-e548-11e4-bb4b-00144feab7de.html#axzz3Xu5J5V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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