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監管人守則強制化有必要嗎?

【作者】    Steve Johnson
【資料來源】    Financial Times
【發佈日期】    2015年 4月 26日  
【介紹人】  研究員 閻書孝
【簡介】   

倫敦的Hermes執行長Saker Nusseibeh表示,英國有一些公司是「沒有所有人」(ownerless)的,也就是他們的股東幾乎處於「缺席狀態」(absentee landlords)。這種消極的現象,尤其出現在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

另外,針對這些資產管理公司也有一些爭議:是否任何基金公司「在系統上是重要的金融機構」(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或稱Sifis)。這個部分就與金融業共同主管機關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以及相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所監理。如果被視為是Sifis,就會面臨到更高的規範威求,讓他們在危機時刻可安全存活。

而強制地要求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動,或許會阻止一些大型公司有「搭便車」的效應,也就是從其他資產管理公司的議和獲利、自己也不用額外花費。

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已經點頭願意增加他們的議和。上個月,BlackRock這間世界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也是消極型的),支持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 及顧問公司McKinsey的倡議,以促進公司及他們長期股東之間的對話。第二大資產管理公司Vanguard的執行長Bill McNabb,最近寫信給上百家公司的董事長,列舉強化董事與長期股東之間關係的計畫。

儘管如此,還是只有不多的基金經理公司看到Nusseibeh建議的價值。

John Kay教授,是2012年Kay Review的作者,他批評資產管理公司與受投資公司之間缺乏議和,他說,阻止某些大型資產管理公司搭便車上「有一些事非說不可」。「我想要施壓給大型的資產管理公司,讓他們積極去議和。我並非反對某種形式的強制。」Kay教授說,雖然他補充說他「比較希望看到當人們瞭解這麼做以後的效益,而非只是被要求去做。」因此Kay教授建議,要讓消極的資產管理公司看到效益。如果他們協助創造受投資公司的價值,這將會增加他們管理下的資產價值,連帶增加自己的價值提升。此外,還要考慮到資產管理公司的規模,有些公司花上百萬只是零頭而已。

資產管理顧問公司Create Research 的執行長Amin Rajan相信,強制的作法比較可能出現在歐洲,北歐比起美國比較容易,因為北歐基本上是大型資產管理公司,而且「股東議和比較不是大問題」。他也認為,如果大型而消極的資產管理公司被強制去採行投資監管人服務時,對他們也未必公平,但是規模不大卻積極的資產管理公司,現在議和也未必做的少。

Paul Lee是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的執行長、也是Hermes EOS的前總監,他認為,儘管有「非常戲劇性」的進展,但是資產管理公司整體來說,在投資監管上做的還是不夠多。他還表示,「大型資產管理公司又足夠資源可來執行,這個我很未必有信心。」

Lee不認為應該對頑固的資產管理公司施加議和的要求,他認為應該是客戶看到議和是「如何管理好其他人財產的一環」才對,他認為這樣才會漸入佳境。對消極資產管理公司強化投資監管人活動的理由,他認為可藉此作為與對手市場區隔的、強化客戶「黏性」的一種手段。

Nusseibeh認為改變這一行的生態是一場新的聖戰,他希望能對大型消極的資產管理公司採取強制的手段。

【網址連結】
http://www.ft.com/intl/cms/s/0/3917d0d0-e812-11e4-894a-00144feab7de.html#axzz3YT4gRm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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