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事業治理 借鏡淡馬錫
建制商業法院 提升企業競爭力

2016年10月07日 04:10 陳昱光/台北報導

全球經濟發展動能疲弱,台灣政經環境也面臨空前的挑戰,國人頓失方向感,在新政府致力要找出新方向的時刻,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作為社會的一份子,以第三部門的立場,提出解決台灣現況問題的建議─回到基本面,對關鍵制度施以大破大立的改革,來為台灣改變體質,以強化未來的發展基礎。

治理協會於10月6日舉辦的第十二屆公司治理高峰論壇,首先針對建置台灣商事法院議題,邀請國內外專家共同討論,除參考他國寶貴經驗外,並提出第一版民間的立法建議。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霍蘭(Randy J. Holland)在論壇演說時提到,「妥善制定公司法,是企業具有競爭力的第一步」、「商業法院是任何有競爭力企業成功的一環」,他分享該州如何建立一個有機的生態系統,透過政府與產業界分工合作,來維持在公司法與商事訟訴領導地位。在台灣政府民間如火如荼修訂公司法的此刻,具有十分具體的參考價值。

美國德拉瓦州被稱為「世界公司法之都」,美國財富500有60%公司、紐約證交所及NASDAQ有一半上市公司設立在該州,每年該州稅收有25%來自企業特許經營權稅。

德拉瓦公司法的修訂,是由民間律師公會中的「審議會」擔任火車頭。這個審議會的成員除由設籍該州的律師公會成員組成,並有副州務卿擔任該審議會不具投票權的主席,以協調州政府行政、立法相關部門合作,確保修法與執行整體成效。「審議會」修法內容基本上不對外公開,也不與司法部門互動,以避免影響法院審理中的案件,並能超越政黨色彩,維持對公司法客觀、公正的立法與修訂立場。

在德拉瓦公司法務實及迅速修法的案例上,霍蘭以1985年Smith v. Van Gorkom判決案為例,說明該案因董事批准合併案造成董事賠償責任,讓保險公司降低承保範圍及調高保費,繼而阻礙了公司延攬人才及留才。對此,審議會在事態嚴重前先行建議修法,德拉瓦州公司法遂允許經股東同意,可在公司章程中,解除或限制董事違反注意義務時的個人責任。

德拉瓦州司法體系過去15年連續獲得美國各州評比第一名,且多數判決都沒有再上訴,專業備受肯定,分析根本原因有二:一是具備有紀律的司法裁判系統,德拉瓦州商事法院能合理及時處理案件外,對個案還設計有加速程序,即法院處理所有案件(不只商事案件)的內部作業程序,必須於案件終結後90天內提出最終判決;同時,司法行政系統也不斷提升作業效能,1991年起高等法院也開始實施「複雜訴訟自動化案件管理系統」(CLAD),並於最近率先發展出一整套民事線上案件進行系統,加速審理速度,這些提升審判效率的作法,都值得台灣學習。

其次,是由實務專家組成常設性組織、定期對公司法提出修訂建議。這兩項德拉瓦的特點,也是台灣可以參考學習之處。霍蘭最後建議,台灣應該設立類似德拉瓦「審議會」的機制,像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已成立判決資料庫,又與律師和實務界專家保持良好互動,很適合在民間成立一個這樣的單位,定期對經商相關法律提出修訂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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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民版商事法院組織法、審理法

2016年10月07日 04:10 陳昱光/台北報導

從德拉瓦州經驗來看,除了讓法律可以即時回應經商環境的需求外,還要設置具專業與效率的商事法院才能完備。對此,台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心悌介紹了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所研擬民間版商事法院組織法及審理法,期拋磚引玉,為社會提供一個基礎來具體討論。

為減少商事案件在目前雙軌制的法院系統中,常見纏訟經年的狀況,張心悌首先建議設置的商事法院應可以審理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並主張均為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另外,在民間版則擴大了認罪協商的範圍,現在刑法裡僅限微罪可以認罪協商,但考量商業活動講求時效性,因此參考美國作法,到將協商延伸至重罪,比如內線交易。

有關於法官選任議題,在民間版裡除現任法官外,有條件地經審查後的律師、教授與公務人員等,亦可擔任商事法院法官。另輔以專家證人,現行民事及刑事訴訟法裡有證人及鑑定人,而此次民間版設計的專家證人,可陳述事實及自身意見,並增加民事交互詰問制度,法院亦可遴定第3位專家證人,對雙方當事人及兩造之專家證人進行詢問。而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方面,民間版主張商事法院應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探詢當事人和解、調解或提起仲裁解決紛爭的可能,促使當事人依訟訴外的方式解決。

前經濟部商業司長游瑞德則以太平洋崇光(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一案,分析設立商事法院必要性。該案已纏訟13年,衍生近100多案、歷經240多位法官,成為台灣商業案件延宕的關鍵案例。游瑞德對本案問題癥結歸納,是公司負責人引進投資人的選擇,是否為股東最大利益著想?另外,一人能否代理他人獨自召開股東會與董事會?而在SOGO案同時涉及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對於刑事與行政判決發生歧異時,該如何解決?

游瑞德表示,依據民間版商事法院組織法及審理法,SOGO案可以在商事法院中集中審理,以統一見解、迅速解決紛爭,另外還可引進專家證人,前者可提升判決品質、後者則確實解決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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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事業治理 借鏡淡馬錫

2016年10月07日 04:10 許庭瑜/台北報導

公司治理高峰論壇第二場次,則是探討如何使公有事業的治理更為完善。公有事業是全民資產,也主掌著一國經濟命脈,因此其事業治理是非常重要的議題。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日邀請澳洲公司治理專家茱麗麥克萊倫、新加坡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麥潤田、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陸雲、台北大學企業管理系副教授謝錦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王鍾渝、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葉銀華共深入探討這議題。

對於公有事業董事,麥克萊倫認為找到適合人選並不容易。她指出,在尋找董事上需要的能力,包括判斷力、正直誠信、團隊合作能力、獨立性、創造力、瞭解自己、開放溝通的能力。不過在挑選董事時,除了能力以外,還包括董事個人特質,比如願意熱忱奉獻。

另外,董事也要清楚瞭解自己被賦予的職責,包含注意與勤勉、符合正當程序、忠誠、以公司最佳利益出發、避免個人利益衝突、明智,以及不能濫用其職務與資訊等。至於如何招聘董事?麥克萊倫建議先定義清楚需要的人選特質,繼而釐清接觸他們的管道,比如透過廣告、直接邀請或中介機構,再來就是與他們面談,具體明白公有事業的文化與目標,並列舉一份參考清單逐步核對。

淡馬錫控股公司是新加坡聞名世界的公有事業。麥潤田特別分享它成立的背景、架構及其管理方式,供國人參考。淡馬錫是依據1974年新加坡公司法設立,負責投資管理及商業營運,以獨立於財政部體制以外,目的是讓財政部更專注於政策制訂與監理角色。目前,淡馬錫最大股東就是新加坡財政部。

在新加坡,公有事業(Government-Linked Companies,GLC)若由淡馬錫直接持有,則稱為第一類公有事業,至於淡馬錫僅為控制股東者,還可再分為第二、第三類等,結構與範圍都很複雜。因此,新加坡對公有事業的定義,正是'新加坡交易所對控制股東的定義,即政府持有15%以上股權的事業。

不過,縱使政府持股15%以上,若公司內還有持股更大的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人持股也相當於大股東、或持股不能投票時,就不算公有事業。依此定義,現在新加坡768家上市公司裡有28家屬於公有事業,約占總市值30%左右。

在淡馬錫本身公司治理上,淡馬錫從2004年開始自動發佈年報,且在總統、政府、淡馬錫董事會與管理階層,以及各公有事業董事會之間,有非常明確的角色定義,另外,在薪酬上也有明確而詳細的規範,並對所投資的公司盡職治理。

淡馬錫董事會是由公部門、私部門與專業資深管理團隊成員共同組成,其中執行董事僅2席,其餘大多數董事均為獨立董事,外籍董事則有4席。這一點也影響到淡馬錫所投資的公有事業,一樣追求良好的董事會治理,有高達67%的公司是董事長與執行長角色二分、97%公司獨立董事占比一半以上,39%公司外籍董事占比15%以上,另外,在提名上有良好的程序及實務作法,也有發展完善與績效相連的薪酬政策。

淡馬錫董事會本身有明確的授權範圍,並且有決策的自主性,最終向新加坡總統負責。淡馬錫被授權的事務,包含長期策略目標、年度預算、經審計的年度法定會計帳、主要投資及撤資計畫、主要募資計畫、執行長任命及繼任計畫、董事會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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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政治對泛公股企業影響

2016年10月07日 04:10 許庭瑜/台北報導

針對國內公有事業公司治理,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陸雲提出兩個問題,首先,從治理角度看,企業所有權明確,究責性才會清楚,也才會有追求績效的誘因。然而目前國營企業究竟是誰所有?第二是公共政策任務執行問題,針對政策性任務,缺乏客觀標準與後續的評估機制,以致於外界對國營事業有所誤解。

陸雲對這兩項問題提出兩種解決方式,一是代理人派任與績效評估:對董事長以專業考量替代政治任命,考慮董事會的技能組合是否適當;在專業經理人聘用上,內升與外聘差異很大,尤其在經營理念與文化上,可能會有融合問題。在監督機制方面,董事長有時候會很強勢,可能與獨立董事衝突,以及獨立董事的心態不應該是「被派任」,而是代表全民來監督,不然無法發揮職能。在考核方面,公司經營目標應該要明確才能考核,而在考核機制上,則應該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還由不同政府部門掌理,或者考核外包,以求完整的獨立性。

二是制度改變:諸如讓公有事業股票上市,改變所有權結構以改變企業文化,但如果配套沒有解決好,可能會有問題;另外,還有明確設定公共政策任務之比例及範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王鍾渝表示,OECD綱領要在台灣落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一般會去公有事業就任獨立董事者,都有認知其職責及股東利益,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卻面臨許多困難問題,比如民有公營,實際上還是受到政治影響。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葉銀華認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的民主化,需要長時間推動,不是一蹴可及,像獨立董事推行了十多年,才漸漸看到一點成果。對於公有事業,他認為應該先注意到民有公營泛公股企業的「所有權缺位」問題。因此,他建議先從持股未過半、而政府完全控制董事會的泛公股企業推動公司治理制度,具體建議包含:

一、尊重專業,以經營長期績效作為聘任董事及經營階層的考量依據,降低政治對管理團隊的影響,避免因政治勢力與政黨輪替而不停更換。

二、泛公有企業的所有權為政府,但經營權委託管理團隊,重大決策授權董事會決定,比如國外併購案需要必要的授權與時效性,政府則著重績效考核及董事指派。

三、讓公股企業經營者薪資結構與水準,能具市場競爭力。

四、解除泛公股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的財產公布要求,並避免需到立法院備詢。

(以上為工商時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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