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要提高金融機構的關鍵經理人的究責性
【作者】    Michelle Price
【資料來源】    Reuters
【發佈日期】    2016年 11月 28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根據路透社三個消息來源,香港證券主管機關計畫要求金融公司(比如經紀商與對沖基金)要揭露負責公司日常受監理業務的經理人,並且要登記這些人是誰、以及他們對監管機關的責任為何。不過消息來源仍不願具名,因為這個新規範尚未公布。

香港證監會(SFC)措施所顯示的是,明顯地要加強對香港金融業高階經理人的審查,並且當公司犯錯時要提高對這些經理人的究責性。路透的消息來源說,主管機關計畫在未來幾週內會透過產業公告,宣布俗稱「負責經理人」(managers in charge)制度。

這個是全球主管機關所推動措施的一環,藉由注意個別經理人的責任與行事,以提高弊案纏身的金融業的行為與治理標準。

消息來源說,證監會參考了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三月時所實施的一項具爭議性的「高階經理人制度」(senior managers regime):如果銀行倒閉的話,那麼關鍵經理人要負刑事責任。不過SFC所規劃的制度並沒有這麼強硬。

由證監會監管部門所設計的這份規範,將使主管機關的監督權,遠超過只當持牌公司第一線員工的監理者而已,可延伸到包括資訊科技、營運、遵循、法務與風險管理等上百個經理人。

證監會也已經證實了,他們正在設計一個新的制度來釐清持牌公司(licensed firms)經理人的責任,但是並未提供特殊的內容。

證監會發言人在聲明中說,這個措施目的是協助證監會取得關於持牌公司的最新管理結構資訊,並促進高階經理人認識到在既有監理架構下的義務。


他說,他們也相信這些措施會提高金融業的透明度,並且進一步強化持牌公司的公司治理。

這個規範也會納入那些在海外、涉及證監會監理事務的高階經理人,現在全球性銀行與對沖基金裡常見的機制是,高階經理人雖然在倫敦、紐約或新加坡,但可對香港的業務做出決定。

不過消息來源說,外界擔心證監會的是,在他們所監管的公司裡,很多對香港業務營運負有重要責任的人,證監會並不知道他們的身份。

另外,證監會的發言人說,新的制度並不是證監會要處罰經理人,但是有兩個消息來源說,不可避免地這會讓「負責經理人」在違反規定時更加承擔違反規定的責任。

依據現行的香港的證券法,證監會有權對持牌者作民事上的制裁,包括公開譴責、限制許可證照、或全面禁令,每個違法案件最高可處1000萬港幣(130萬美元)。法律專家說,主管機關也會用這些權力,來處罰涉及日常監理事務但未持牌的經理人,但是過去很少這麼做。消息來源說,未來預期證監會會更常使用這些權力。

證監會已經告訴業界,還有幾個月才會讓新制度正式上路,而消息來源說,他們會要求公司檢視並盡可能地調整並重新登記他們的報告管道、治理結構及職權內容。

【網址連結】
http://uk.reuters.com/article/uk-hongkong-companies-regulation-idUKKBN13N2ES?i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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