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發佈新版公司治理守則

【作者】    Eric van Dam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6年12月14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本篇由何佩諸委員審訂
【簡介】   

2003年荷蘭的Commissie Tabaksblad開始採行公司治理守則。該守則列舉出了關於上市公司治理及向股東說明的原則和最佳實務。其治理是有關管理與規範、責任與控制、監督與究責性。

該守則是基於「遵循或解釋」(apply or explain) 的原則,意指上市公司必須遵循守則,否則就要對任何偏離守則的狀況提出解釋。遵循守則,才會提升外界對上市企業公司治理的信任。

在2016年12月8日,公司治理守則監督委員會(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Monitoring Committee)發佈了修訂後的守則。主要的改變諸如,關注長期價值的創造,以及將文化的導入視為是健全公司治理的一環。

新的守則重視董事(managing directors)及監事(supervisory directors)他們各自的責任。他們要解釋其自身績效的責任已加重。守則的架構也有所更動。在過去守則是依功能別來做任務與責任的分工,但現在已是選擇一個主題系統。可以依個別主題來解釋由誰來扮演何種角色。這樣釐清了應可激發對話溝通的關係與連結。
以下是新版相較於2008版守則主要修訂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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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期價值創造:董事會(management board)被要求要提出遠景及伴隨的長期價值創造策略。董事會在擬定時必須有監事會(supervisory board)參與。因此董事及監事都必須要以永續的方式行事,亦即就策略的長期性做出健全的選擇。
  • 文化:新的「文化」原則,要求董事會建立價值,且其價值要能有助於以長期價值創造為目標的文化。文化必須要促成公司所期望的行為並健全公司的營運管理。重要的是,董事會要在此方面能以身作則。
  • 風險管理:董事會必須負責內部風險管理與控制系統的結構及運作效能。儘管舊守則裡董事會的聲明只有連結到財報內的風險,但董事會現在起必須要在其報告內對所有重大(也包括非財務的)風險負責。
  • 內部稽核部門:監事會是要更深入參與內部稽核的任命、評估及解任。如果公司內沒有設置內部稽核,監事會就必須每年評估是否有採取適當的替代機制,以及是否需要在公司內部設置稽核部門。
  • 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有所改變。原則上是兩個四年任期。監事或許可以在連續兩個四年任期後再續任兩個兩年任期,但是監事會就必須要在報告中敘明此一決策的原因。
  • 執行委員會:如果公司設有執行委員會(係高度參與董事會決策的委員會),則董事會必須在年報中陳述選擇這麼做的原因,並且說明執行委員會的角色、任務與組成,以及監事會和執行委員會之間溝通互動的方式。
  • 薪酬政策:薪酬議題在過去一直不被重視、且很少有詳盡的條文。原則上,有關董事的薪酬政策,必須要「清楚而易於理解」,並且必須考慮到長期價值創造與公司內部薪酬的關係。董事會必須說明他們對自身薪酬的看法。監事會在決定薪酬時必須考量到這些觀點,並且必須要確定薪酬是否與長期價值創造和社會脈動一致。因此,董事會與監事會對薪酬政策的責任是增加的。
  • 單軌制董事會結構:單軌制董事會結構在新守則內有專章闡述。雖然守則聚焦在雙軌制董事會結構(這在荷蘭較為常見)的公司,但是守則也適用單軌制董事會結構的公司。

【網址連結】
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3acd420-afa0-4f24-adaa-29dbac544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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