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金融監督委員會新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監理措施,現在開始實施

【作者】    Sun Hun Song, Tae Han Yoon 與 Soobin Ahn
【資料來源】    Mondaq
【發佈日期】    2017年1 月 26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2016年8月1日起,韓國開始實施修訂後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同一日,韓國金融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FSC)宣布,依據該法展開對韓國金融機構控制股東長達一年的檢視,而且也會檢視韓國財閥的所有人。

這件事的背景是,在2016年4月28日韓國金融監督委員會提出了「關於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監督規範草案」(The Proposed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Supervis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Financial Companies),另外還有相關的實施命令(Enforcement Decree)草案,以作為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案(Act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Financial Companies)後續措施。

在先前的制度裡,公司治理規範相當複雜而且按金融業務所涉及的類型而有所不同。為了處理這個問題,韓國金融監督委員會因此提出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監理改革的草案。在2015年7月,由國會通過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以建立起一致而系統性的規範。

2016年3月17日,韓國金融監督委員會接著宣布提出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的實施命令草案,該命令詳細解釋了如何於金融機構遵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內閣已經在2016年7月通過該命令。

以下是現在規範草案裡的重要內容(規範草案並未包含任何與已公布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實施命令草案相左的條文):

1.金融機構主管及員工同時在其他公司擔任職務的判斷標準;

2.金融機構相關的公司治理內部規範與年報之標準;

3.關於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政策之標準;

4. 風險管理之標準;

5. 變更主要股東,須經特別許可;

6.核准主要股東變更的實務程序,以及第一大股東的資格要求。

在規範草案裡新加入的重要要求有:

1.金融機構被要求在半年報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韓國金融監督局(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 FSS)提出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 金融機構被要求在年報中對薪酬系統所準備的報告裡,提供關於薪酬細節及主管和特定員工的績效紅利的資訊;

3.金融機構必須向金融監督局報告其內部控制政策之建立或修訂,也必須設立內部控制委員會,該委員會之成員要包括:(i)代表董事(representative director,由其擔任委員會主席);(ii)法遵主管;(iii)風險管理主管;以及(iv)負責內部控制系統之主管。

【網址連結】
http://www.mondaq.com/x/563474/Shareholders/Regulatory+Reform+FSCs+New+Supervisory+Measures+Relating+To+Corporate+Governance+Regulations+Of+Financial+Institutions+Now+In+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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