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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閥領導人是否有資格持有金融公司還是一個問題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作者】 Shin Ji-hye
【資料來源】 Korea Herald
【發佈日期】 2017年 7月 30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南韓金融服務委員會在7月29日表示,從去年八月起開始檢視190家信用卡、保險與證券公司的大股東是否有資格經營金融機構後,他們發現財閥領導人的資格並沒有明顯問題。這些企業大亨被檢視的項目包括:是否違反公平交易、公司治理相關金融法規,或逃漏稅。
這次受檢視的財團領導人,包括三星集團董事長李在鎔、現代汽車鄭夢九、韓華董事長金升淵與樂天董事長辛東彬。
南韓金融主管機關檢視的結果:這些財閥領導人是沒有問題。然而,其檢視的成效受到外界質疑,因為這些財閥領導人都被指控過有不法行為或挪用公款的情事。
某些產業觀察者表示,檢視程序太過寬鬆,對這些財閥領導人應該要求更嚴格的道德標準,因為他們可以藉由其巨大影響力,擾亂金融和資本市場。
在草擬中的公司治理法,最初有要求財閥領導人不能有特定刑事罪,包括不法行為或挪用公款。但是2013年卻被當時執政的新國家黨反對而並未納入。
今年初,反托拉斯機關的主管、也是漢城大學教授Kim Sang-jo說,公司治理法應該納入特別刑事罪,藉此篩選出那些會傷害金融機構健全性、資格不適的大股東。
納入特別刑事罪的公司治理法若再於國會中討論的話,像三星事實上的領導人李在鎔,也許就要面對交出三星生命保險股份的窘境,這可是他從久病父親李健熙手中取得、藉以治理三星集團的關鍵。李在鎔現在因行賄罪而被羈押,預計在下個月進行審判。
企業分析機構CEO Score的主管Park Ju-gun說,三星不應該在這個時間點上被輕放,因為該法還有修訂空間。如果李在鎔被判有罪,他將面臨交班困境。
在新修訂的公司治理法中,金融主管機關應每兩年一次檢視金融機構的領導人,決定他們是否有資格經營金融機構。當金融機構的控制股東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他們的投票權最長可以被限制五年。
對金融機構的檢視,最初只針對銀行與互助儲蓄銀行,但由於Dongyang Group在2013年不當賣出商業票據與公司債券而破產、損害4萬名小股東,並引發多家金融機構穩定性出問題之後,檢視範圍就跟著擴大。
【網址連結】
http://www.koreaherald.com/view.php?ud=20170730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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