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的新綱領要強化非財務資訊報告

【作者】    Paul Davies與Michael D. Green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7年 7月 10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本篇由何佩諸委員審訂
【簡介】   

2017年6月26日,歐盟執委會發佈了非強制性的綱領,內容是有關某些大公司與集團報告非財務性資訊的方法,這是歐盟2014/95/EU命令第二條的要求,修訂會計命令(Accounting Directive)中有關非財務與多元性的資訊。歐盟執委會希望該綱領協助公司揭露高品質、相關的、有用的、一致的,以及更具比較性的非財務性資訊,藉此鼓勵企業成長並對關鍵利害關係人透明。

歐盟在2014年11月15日發佈該命令,並於12月5日實施,成員國被要求將命令於2016年12月6日前納入國內法。該命令的第二條,要求歐盟執委會要發佈綱領,包括非財務性的關鍵績效指標(通用的與各產業的)。歐盟在2016年1月對該綱領進行了諮詢。

適當的非財務性揭露是確保永續財務的重要方法,這是推動該綱領的原則。它立基於歐盟執委會的目標,以發展出一套有關永續財務的歐盟綜合策略,作為歐盟資本市場聯盟(Capital Markets Union)計畫的一部分,並成為由歐盟執委會所建立的永續財務高層小組(High Level Group on Sustainable Finance)持續的工作之一。該命令與綱領,都反映出現在的最佳實務以及最新的國際發展趨勢,其包含的關鍵元素來自於: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巴黎氣候協定以及由金融穩定委員會所設立探討氣候相關財務揭露的產業領導任務小組。

新綱領包含以下的關鍵原則:

  • 揭露重大資訊:資訊揭露的程度,應該將以下元素納入考慮:(i)公司營運模式(ii)策略與主要風險(iii)主要產業議題(iv)利害關係人利益與期望(v)公司營運活動實際與潛在衝擊(vi)公共政策/監理考量,而公司都應該定期檢視這些重要性的評估
  • 公允、平衡,並且可理解的:公司應該以無偏頗的方式評估並呈現非財務性聲明,且清楚地將事實與觀點或詮釋區隔。公司要能確保這些資訊是更公允且更為精確的,就要有:(i)相關公司治理規劃(ii)健全而可靠的證據(iii)內部控制與報告系統—如果使用清楚直白的文字、一致的專門用語、在相關的脈絡下提供重大的資訊,如此的報告就更易於理解,而且公司要描述非財務議題是如何與長期策略、主要風險與政策相關聯
  • 廣泛總括但簡明:一間公司至少要提供以下的重大資訊:環境、社會與勞動議題;人權;反貪腐與行賄議題。綱領建議,非財務資訊應該簡明,避免一般性或制式的非重大資訊
  • 具策略性與前瞻性:公司聲明應該對其營運模式提供看法,並且解釋所報告資訊短、中、長期的意涵。
  • 利害關係人導向:公司應該考量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資訊需求,但是不要只關注個別或非典型的利害關係人,或者那些不合理的資訊需求。
  • 具一致性與協調性:非財務聲明被期待要與管理階層報告的其他要素一致。

命令第一條訂定了非財務聲明的內容。該綱領建立在此基礎上,包含以下的要素:
  • 營運模式:企業應該考慮使用關鍵績效指標來解釋他們的營運模式與主要趨勢,標舉出所有重大改變。他們也應該考慮以下的相關揭露:(i)營運環境、組織與結構(ii)營運的市場與主要趨勢(iii)也許會影響企業未來發展的因素
  • 政策與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公司應該揭露的重大資訊,是要提供對於政策以及公司已實施的盡職調查程序一個公允的觀點,並解釋管理階層及董事會的責任和決定。公司應該標舉和解釋關於這些政策與程序的所有改變。
  • 結果:公司應該對政策結果提供一個有用、公允和平衡的觀點。這個分析應該包括公司認為在監督過程及協助跨公司及產業間比較時,最有用且相關的非財務性關鍵績效指標
  • 主要風險及管理和降低風險:強調風險上的所有重大改變,並且管理和降低該風險
  • 關鍵績效指標:公司應該揭露對瞭解其發展、績效、定位和公司活動的影響所需的關鍵績效指標—在報告涵蓋的期間內,關鍵績效指標應該前後一致地使用。命令第一條表示,這些非財務性的關鍵績效指標,是要對特定業務適切相關的
  • 主題性的面向:公司在揭露非財務性資訊時,也應該考慮以下粗略列出的一些主題面向:(i)營運環境、組織與結構(ii)尊重人權(iii)反貪腐與行賄議題(iv)有重大意義之供應鏈議題資訊

一般來說,一間公司應該參照被外界廣泛認可的一套國內、歐盟或國際報告的架構,並且揭露該公司使用哪種架構。比如,公司可以選擇與其自身營運環境相關的國際、歐盟或國內綱領,諸如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儘管董事會多元性政策並不是非財務性聲明的一部份,綱領也為公司在治理聲明中準備董事會多元性的揭露,提供了指引,包括解釋所適用的多元性指標。

歐盟執委會設計的綱領是務實的、企業導向的,並且是受衝擊影響驅動的。歐盟執委會也預期公司能更善用該綱領,將環境與社會資訊整合到其營運循環內,並且能按其營運的個別狀況調整他們的報告。當公司從2018年開始採行命令之要求(報告2017年的資訊)後,歐盟執委會將會緊密監督其程序,以達到命令第三條之要求。

【網址連結】
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9e79a9f-cbc0-48e0-bddb-a27d41b6e4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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