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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對於金融機構提出更嚴格的公司治理綱領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資料來源】 GMA News Online
【發佈日期】 2017年 8月22 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負責制訂政策的菲律賓貨幣委員會(Monetary Board)在8月22日,核准了菲律賓中央銀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對於金融機構,提出更嚴格的公司治理綱領的修正案。
菲律賓中央銀行說,修正案的目的是讓其董事會更為審慎,並且提高他們的究責性,以符合持續推動的金融機構改革措施。並在一份聲明中表示,修訂後的綱領,對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及風險管理系統,提高了要求。
他們表示,這次修正案最基本的原則是,良好公司治理應該由高層開始以身作則,所以在綱領中強化了對董事會成員組成方面的要求。
他們還說,綱領的目標是:確保董事會是由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專業及能力的個人所組成的。修正案也希望推動一個能促進觀點交流及履行客觀判斷的環境。
修正案中要求,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必須占董事會的多數席次。獨立董事要從占董事會比例的五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一,或是必須設置兩席獨立董事,
而且必須以較高者來採行。
貨幣委員會對單純的農村銀行(rural banks)仍維持一席獨立董事的要求,以符合比例原則。
獨立董事最長只能任職9年,而非執行董事同一時間不得服務超過5家上市公司。
菲律賓中央銀行說,同樣的,為了推動董事會獨立於管理階層之外,並且讓董事會能有效地對參與公司營運者提出挑戰。新的綱領規定董事長與執行長不應該由同一人擔任。
他們還補充說,在特殊狀況下,要是得到貨幣委員會同意,董事長與執行長由同一人擔任,此時要特別任命一個領導性獨立董事。
有關董事會的職責與責任,則被精簡於下五個關鍵面向,以強調其究責性:
型塑公司文化及價值
設定目標、策略與監督
任命資深經理人及控制功能的關鍵成員
監督公司治理架構
採行健全的風險治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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