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獨立審計主管機關針對非財務報告指引進行諮詢

【作者】    Mishcon de Reya LLP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7年 8月 25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本篇由何佩諸委員審訂
【簡介】   

監管英國審計及公司治理事務的財務匯報局(FRC),發佈了「策略報告指引」(Guidance on the Strategic Report)的修訂案,鼓勵企業考慮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並且希望董事記住在推動企業成功時,其決策的長期影響。在修訂的版本裡,財務匯報局強調企業提供股東資訊、以及促進其對股東究責性的方法。這已經反映在要求某些公司增加揭露一些項目,包含反貪污、反行賄。財務匯報局已針對修訂版的草案,邀請各界在2017年10月24日前提供評論及回饋。

2014年10月22日,歐盟針對2013/34/EU號會計命令,提出了2014/95/EU號命令,規定大公司要揭露非財務性與多元性的資訊。該命令是針對員工人數超過500人的大型公共利益企業實施,涵蓋了歐盟裡約6000家的企業,包括上市公司、銀行與保險業。

在2014年,財務匯報局發佈了策略報告指引。在2016年12月,英國政府發佈了實施該命令的相關規範(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the Directive),也修訂了2006年版英國公司法關於策略報告的要求,並從會計年度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從2014年該指引發佈以來,財務匯報局一直試圖反應企業需要考慮他們對社會的衝擊,並對長期可能會影響企業永續性更廣泛的議題來進行報告的發展情形。這引起了外界更關注公司法第172條,因為該條法律是要求董事在推動企業長期成功時,要考慮一些因素,並要減少有傷害性的、短視的活動。

指引的修訂內容包括,首次要求公司在策略報告中揭露有關「反貪污與反行賄」的資訊。而公司被要求揭露的資訊,是要「重大的」,也就是那些若被忽略或不當表達,明顯會影響股東經濟決定的資訊。

指引也指出,反行賄與貪污的方法,依企業所營運的國家而可能有所不同,另外,在公司做盡職查核時,需確保政策能在不同國家之間維持一致性。修訂後的指引表示,所謂的攸關性(relevant),就是被揭露的資訊足夠明確的讓投資人可瞭解企業營運不同部分所產生的不同風險。

如果在諮詢期過後,修訂後的指引開始實施,所提出的修訂會對指引產生什麼影響還有待觀察,因為公司在年報中所揭露的資訊會詳細到什麼程度,都視個案而定。對於貪污與行賄的主題,公司可能要在以下兩者之間做出明確的區分:(a)該國正在調查的重大議題;(b)公司內部在調查的議題。在實務上,這個區分也許不容易做,特別是當公司正在調查的議題,也是該國所關注的。總而言之,所建議的修訂內容是公司應持續擔負的職責,要盡可能有效率地自治、於必要時調查可能的問題,並盡早向利害關係人與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c8c28cd5-aaf0-459a-9fcb-71683ff6a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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