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證券交易所宣布有關公司治理上市規範的遵循重點,將放在2017年年報的檢視

【作者】    Beat Schwarz與Christian Leuenberger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7年 9月 11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本篇由何佩諸委員審訂
【簡介】   

投資人評估關於發行公司重要資訊的能力,是新頒布的瑞士金融市場基礎建設法(Swiss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ct)的核心部分。瑞士證券交易所因應「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命令」(SIX Directive on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Corporate Governance)的要求,提出了關於年報中公司治理聲明定期報告的指引。

瑞士證券交易所宣布,當評估營業年度2017或2017/2018的年報時,他們會著重在檢視發行公司對以下事項的遵循程度:


  • 是否於正確的位置,引用參考資料揭露公司治理資訊;
  • 是否引用參考資訊,以正確的方法來揭露關於薪酬以及董事會成員被允許的其他活動相關的可靠資訊。

瑞士證券交易所提供了一份有助於發行公司準備公司治理報告的指引,以重申與釐清其實務作法。

瑞士證券交易所內的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報中以單獨的章節,來發佈有關公司治理的資訊。然而,該公司治理報告,也許會參照年報中的其他部分(包括薪酬報告),或者是提出其他易於取得的資訊或資訊的來源出處。

關於這一點,瑞士證券交易所加以解釋並重申,現在實務的參考資料需要更為精確且易取得並免費。因此,年報裡其他章節內容的參考資料,需要以明確的頁碼表達,而參考的網站資訊,需要包括完整網址或路徑。如果這類的網站上有不斷更新的動態資訊,那既有的資訊要也必須要保留5年(比如財報就必須揭露過去5個年度)。
應遵循「限制上市公司超額股份給付薪酬條例」(Ordinance against Excessive Remuneration in Listed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的發行公司,在其公司治理報告中必須揭露變動薪酬。這些揭露必須涵蓋公司章程中提及的與績效相關的薪酬以及權益證券、可轉換權利與選擇權配置的規範,這些會進一步在「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命令」裡附錄第5.2節提到。

此外,這些發行公司必須揭露,他們的董事會成員是否被允許從事其他的重大營業活動(比如在私法與公法所規範下重要的瑞士或國外公司、集團、組織、機構與基金會的董事會或經營管理的職能)。

瑞士證券交易所解釋,發行公司的章程中只要明訂,那就不需要在年報中重複表述相關規範。發行公司也許會參照他們的章程,而非在公司治理報告中做全面性的揭露。一如前述,這些參照必須精確引用章程中的相關條文,並且必須包含發行公司網站中可找到該條款的連結。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c7e188d-9426-47b4-98e9-6f37cfce0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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