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指引,更注重董事會與高階經理人

【作者】    Karen Anderson與Susannah Cogman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7年 10月 18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2017年10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發佈通知,公布了兩份修訂的監管政策手冊(SPM),其中一份名為CG-1「香港註冊法人機構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of Locally Incorporated Authorised Institutions)以及IC-1「風險管理架構」(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修訂後的指引,納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關於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的原則,讓香港更符合國際標準。
 
預計從2018年1月1日起,受到規範要求的機構,將開始實施新的規定。
 
從2016年12月香港證監會提出關於經理人責任制度的規範以來,公司治理與高階經理人的究責性,一直都是香港(以及全球)的熱門議題。而香港金融管理局也陸續就公司治理提出以下指引:

  • 於2016年12月14日,對於香港銀行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授權(empowerment),提供更進一步的指引;
  • 2017年3月2日針對註冊許可機構,發展與促進健全公司文化,提供指引;
  • 2017年10月11日發佈香港註冊許可機構獨立董事的新指導計畫。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73dbb9f-e2af-4edb-b9dc-f495562bdd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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