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證券管理局打算修訂認定董事獨立性之制度

【作者】    Matthew Merkley與Liam Churchill
【資料來源】    Lexology
【發佈日期】    2017年 11月 15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簡介】   

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SA)已經發佈了諮詢文件第52-404號<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成員獨立性>(Consultation Paper 52-404—Approach to Director and Audit Committee Member Independence),並就董事獨立性的判斷標準及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之資格,對外徵詢意見。雖然CSA現行的制度自2004年以來,基本上並未改變,但很多治理的觀點已隨著時間的進展而有所改變,而與加拿大證券法的現行標準有所差異。

董事獨立性的概念,是加拿大證券法中公司治理架構的核心。在國家政策第58-201號(National Policy 58-201)─公司治理綱領中,CSA提出了建議性的公司治理實務,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大多數的董事需要是具「獨立性的」;而在國家措施第52-110號(National Instrument 52-110) ─審計委員會中,則建議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所有成員都必須是獨立董事(除了少數的例外)。

現在CSA對董事獨立性與審計委員會組成的要求,是在2004年所通過的。在2008年,CSA發佈了修訂公司治理規範的草案,主要包括改成以「原則基礎」的獨立性判斷;但到2009年,CSA認為,由於經濟狀況充滿挑戰,當時並不適合對加拿大的公司治理制度作大幅度的改變。

現在,加拿大對董事的獨立性認定是:該董事與該公開發行公司、或與其子公司,或控制股東之間,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重大關係,就被視為具獨立性。因此,從董事會的觀點來看,若可合理預期會影響董事的獨立判斷,那麼就算是具有重大性的關係。然而,縱使該公司董事會實際上認為不具重大性關係,但是某些特定關係,將被CSA判斷具重大性,而自動認定該董事不具獨立性。這種特定關係的例子比如:某個人現在、或在過去3年間曾擔任該公開發行公司(以及其子公司或身為控制股東之公司)的員工或高階主管。

這份諮詢文件強調,CSA認為現行加拿大的規範「具備一致性與可預測性」,是最主要的好處。但另一方面,CSA也指出,現行的規範,一直也受到批評缺乏彈性、過於嚴格。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狀況

諮詢文件將加拿大對獨立性的判斷標準與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各國做比較。。加拿大與美國的系統有相似的結構,對獨立性的定義是採推定規則(deeming rules)與「明確標準」(bright line tests)的,即具有特定關係的董事,不被視為具獨立性。

另一方面,在英國、澳大利亞與瑞典,對獨立性的定義則採用非強制性的指引內容來規範。這個方法允許董事會就算在董事具有不被認定具獨立性的特別關係時,可以考量該董事整體的關係與方式。

根據諮詢文件,在加拿大和美國,排除具備獨立性的因素,與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的非強制指引中,用來補充定義獨立性的內容,有很大程度的重疊性。

其他不同的觀點

某些公司治理專家對董事獨立性採取的觀點各異,特別是涉及董事是公司控制股東的員工與高層主管時。

比如,加拿大良好治理聯合會(CCGG)認為,與控制股東有重大關係的董事,即為「關聯董事」(related directors),他們認定這類董事或許可以獨立於管理階層之外。此外CCGG與投票顧問機構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及and Glass Lewis,對於受控制公司的董事會與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也提出不同的分析與建議,比如他們支持提高這些關聯董事在董事會的席次比例。

在2008年提出修訂治理制度的諮詢期中,很多公司與機構投資人建議要修訂NI 52-110的條文,將與公司控制股東有關係的董事(但要能獨立於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外),視為具獨立性。

徵求意見

諮詢文件,也特別就以下議題對外徵求意見:
 

  • CSA的判斷董事獨立性的方法,對加拿大市場裡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合適?
  • CSA是否應該考慮改變其判斷獨立性的方法及對審計委員會組成之要求?
  • 對維持CSA現行方法、或提出替代方案,各自有什麼優缺點?

CSA將會在2018年1月25日結束這次的公開諮詢。


【網址連結】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1dec0a3f-a6fb-4bf6-aac6-739d35e5b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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