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未管理氣候變遷風險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作者】    Paolo Taruc
【資料來源】    Australasian Lawyer
【發佈日期】    2018年 5月 8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根據Commonwealth Climate and Law Initiative(CCLI)的法律分析報告,按澳大利亞的公司治理法規,公司董事會要是無法管好與氣候變遷相關的風險,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該報告警告,氣候變遷的效應—包括極端氣候、森林火災增加以及農作物收成的改變—損害的不只是生態系統,還包括經濟。

這些衝擊會造成商業上的問題,包括降低勞動生產力、營運中斷、保險受限以及增加消費者違約的風險。

報告表示,雖然董事會照例將企業營運事項授權給管理階層,但董事對以下事項仍負有責任:監督公司績效、監督法令遵循、核准重大交易,以及對外報告。

該報告說,”對公司而言,「風險」就只是目標所伴隨而來不確定的效應。很清楚的,風險管理與策略是相互關聯的,而董事會對兩者的治理及監督,是創造公司價值的關鍵。

報告說,公司法要求董事要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因此如果董事刻意漠視、或故意無視於氣候變遷風險,則可能被視為未忠實履行職務。

根據MinterEllison負責氣候變遷風險的特別法律顧問Sarah Barker之說法,澳大利亞參議院經濟參考委員會碳風險揭露調查(Senate Economic References Committee Inquiry into Carbon Risk Disclosure)提出了一些建議,而聯邦政府對此的回應是,公司法內有涵蓋公司治理及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揭露的條文。

Barker與牛津大學合作草擬了CCLI報告。

她說,”澳大利亞公司董事需要確認他們有按公司法與證券法的視角來看待氣候變遷,而不只是從「環境」來看”。她補充說,”如果這對任何企業或董事會是一件新聞的話,在法律施行程序開始之前,他們要好好聽取建議,加速瞭解問題。”

【網址連結】

https://www.australasianlawyer.com.au/news/company-directors-can-be-legally-liable-for-failing-to-manage-climate-change-risks--report-24962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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