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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AMA將連結歐盟法令採行盡職治理守則
發佈日期:2018年9月19日
作者:Julia Irvine
資料來源:Economia
介紹者: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何佩諸委員
【作者】 SUSANNA RUST
【資料來源】 Investment & Pensions Europe
【發佈日期】 2018年 5月 31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歐洲基金與資產管理協會(EFAMA)已將其盡職治理原則整合納入新修訂的外部治理守則(Code of External Governance)裡。
EFAMA表示,修訂這份發佈於2011年的守則,是為了與修訂後的歐盟股東權利命令(SRD)及現行的相關用語能整合一致。
這次修訂新增了一個章節,以清楚說明資產管理公司應如何代表客戶履行股東權利。另外守則這次的更新與修訂,也反映了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議和範圍的擴大,諸如對環境與社會議題、遵循、文化與道德,以及績效和資本結構。
EFAMA說,新守則係設計來協助資產管理公司在進行盡職治理時能採行最佳實務。
EFAMA在5月31日發佈的聲明中說,EFAMA的盡職治理守則強調:透過盡職治理,資產管理公司如何能鼓勵公司就環境、治理、人權與社會挑戰上,採取最佳的經營與管理實務。
EFAMA說,盡職治理包含對被投資公司的監督、行使投票權,以及與他們議和。這就是資產管理公司受託保護與增進客戶資產責任的一環,但也鼓勵長期的價值創造與公司的永續發展。
這份守則是設計做為指引文件的,特別是針對那些欲遵循修訂後SRD的資產管理公司。SRD的立法在2017年通過生效,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9年6月以前開始實施。
SRD要求資產管理公司與資產所有人有義務要揭露股東議和政策,並且報告落實情形,不然就要解釋為何未遵循其要求的原因。
另外,道富環球投資(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SSGA)認為,歐洲公司董事會的選舉,應該以1年為標準。
SSGA進行了一份研究發現,較短的董事任期,會讓董事會能顧及股東的利益,更具究責性。
他們分析了13個歐洲國家的資料後發現,受調查國家大多數都有董事任期的法律限制,但這些任期通常都太長了。
然而,SSGA表示,在導入要求較短任期的公司治理守則的國家裡,董事會選舉會比較頻繁,因為大多數公司都是因採行或遵循公司治理守則使然。
SSGA的分析發現,德國公司是董事會究責性最弱的,他們董事會每5年才選舉一次,因為德國的法規如此要求。比德國稍短一點的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與比利時,他們的董事會任期是4年。
英國、愛爾蘭、瑞士與北歐諸國被認為是董事會究責性最強的,他們董事的任期是1年。
SSGA 負責歐洲、中東、非洲區盡職治理的主管Rob Walker說,少了每年選舉董事的程序,股東要求董事負責及增進董事會品質的能力,就會受到限制。
他還說,不管股東有多不滿,某些案例上他們必須等上數年才能要董事會成員負起責任。改變這些規範,可以提供一個有效的機制,來履行其盡職治理的責任,促進董事會監督的品質和公司長期績效。
【網址連結】
https://www.ipe.com/news/asset-managers/efama-adopts-stewardship-code-to-align-with-eu-laws/www.ipe.com/news/asset-managers/efama-adopts-stewardship-code-to-align-with-eu-laws/10024971.full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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