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同意雙重股權制度

【作者】    Angela Tan
【資料來源】    Straits Times
【發佈日期】    2018年 6月 27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邱明志委員
【簡介】   

經歷了數個月的辯論,在要求新加坡主管機關加緊確保雙重股權(DCS)無濫用之虞時,尋求在新加坡主板上市的公司可以提出DCS了。

6月26日新加坡交易所(SGX)執行長Loh Boon Chye說,「SGX今天起與加拿大、歐洲和美國的全球交易所採行共同做法─由創業家所領導的公司,為延攬人才以執行較長期的策略,如需要透過DCS籌資來加速企業成長,現在起可以在新加坡上市了。」

具備了適當規範與保護機制,以後SGX允許新經濟的股票,包括新創與科技公司,在初次公開發行(IPO)時,得發行不同投票權的股票來募資。

SGX此舉是為了趕上其區域的競爭對手香港交易所(HKEX)。HKEX已經在四月修改其上市規範,開始適用雙重股權結構。

中國手機制造商小米,上市目標要達到500億美元(680億新幣)市值的評價,將會是HKEX第一個依新架構上市的公司。
SGX的措施意味著不想讓像臉書或谷歌之類公司,錯失它們的上市機會給其他交易所

在進行過兩輪公開諮詢、以及數個月產業界和專家的正反意見的辯論後,SGX決定採行這個備受爭議的結構。

具備DCS的公司,必須達到SGX既有主板市場准入條款,並且滿足SGX對依此結構上市適當性的要求。

SGX的保護機制之一,就是要求公司加強投票程序─當遇到任免獨立董事或稽核、任何類型股票權利之變動、逆向收購、清算(winding-up)或下市時,不管股票等級,仍適用一股一權制度,

為預防創辦人鞏固勢力,多重投票權的股票一次最多只能投10票,而且限於已記名的個人,且其範圍必須在IPO階段就有限定。另外還有落日條款─公司必須在IPO時就約定好,多投票權的股票自動轉換為一般股票的時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發言人指出,SGX的架構,是要在以下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支持快速成長企業,並具備保護機制來減輕這類結構挾帶的治理風險。

它表示,「具DCS的上市公司將擴大投資人的投資選擇,並且為新加坡資本市場注入活力。

市場觀察者說,SGX在決定採行DCS前,做了很多深入詳盡的研究。

TSMP Law Corporation的執行合夥人Stefanie Yuen Thio說,SGX的規範比香港更為彈性,香港主要關注於創新型的公司。

她說,「新加坡的規範並沒有必要資格的要求,而主管機關考慮哪些公司、哪些產業可在IPO時被允許使用雙重股權上更為自由。」

新加坡大學商學院的副教授、也是公司治理倡議者麥潤田提醒SGX與上市保薦人,在運用DCS結構時,重要的是對公司品質作適當的盡職調查。

他說,「投資人不該只依賴這個保護機制,而應更仔細分辨採用DCS的公司。」

【網址連結】

https://www.straitstimes.com/business/companies-markets/singapore-exchange-gives-nod-for-dual-class-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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