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究指出微型企業與大企業之間存在重要的公司治理差異

【資料來源】    Business Wire
【發佈日期】    2018年 8月 1日
【介紹者】    閻書孝研究員
【審訂者】    何佩諸委員
【簡介】   

一份針對微型企業所做的深度分析發現,這些市值不到3億美元的公司,其公司治理與大公司比起來有明顯的不同。

這份新研究名為微型企業董事會治理(Microcap Board Governance),由Investor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Center Institute (IRRCi)委託Board Governance Research LLC,檢視了160家微型企業的治理實務,這個數量相當於美國主要交易所內市值未達3億美元公司的10%。

這些微型企業裡大多未被納入主要的指數內,也沒有分析師追蹤其績效。因此,微型企業的治理實務並未接受與大企業相同標準的審查。

研究中的關鍵發現有:


  • 微型企業典型上不年輕,也沒有雙重股權。受調查公司裡大多數(86%)成立已經超過10年。此外,受調查公司裡少數(7%)有多重股權、更少數(4%)是由單一控制股東持有50%以上的普通股。這些發現與一般常見的誤以為很多微型企業尚處於早期發展階段,或由創辦人或早期出資人所控制等觀念相反。
  • 微型企業董事會比起大公司,獨立性較低。有61%的微型企業,獨立的董事會成員少於80%,而大公司只有51%。此外,大公司與微型企業的董事會都有可能董事長兼任執行長,但有此狀況的微型公司不可能設置獨立領導董事—70%的微型企業並未提名一個領導董事,儘管這被視為是最佳實務。
  • 微型企業的董事會性別多元性較低。大多數微型企業(61%)未有女性董事。相對地,僅21%的Russell 3000的董事會仍全部由男性組成。此外,僅12%的微型企業有超過一席的女性董事,而在Russell 3000的公司則近半(45%)有超過一席的女性董事。
  • 微型企業董事會規模較小。微型企業董事會平均有6.9席董事,而大公司是8.9席。近四分之一(22%)的微型企業董事會席次是5席或更少。

IRRCi的執行總監Jon Lukomnik說,微型企業很有趣,但通常是資本市場上被忽略的角落。非常需要這一份深入探討微型企業公司治理的報告,能讓投資人可以更瞭解這類公司。研究結果顛覆了一些對微型企業的認知。比如,公司未必是由創辦人控制的年輕公司。反之,約四分之一的微型企業公開發行時間不到5年,也僅14%的微型企業執行長是創辦人。

Lukomnik補充說,同時,報告建議微型企業應該考慮改變某些做法以便邁向外界均認同的公司治理最佳實務。比如不因規模的關係,而讓董事會全由男性組成,或當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時,不設有一個領導性的獨立董事。

這份報告的作者、Board Governance Research的執行長與創辦人,也是聖地牙哥大學商學院教授Annalisa Barrett說,美國最小的公司在經濟上都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每個人要關心如何治理它們。他補充說,治理良好的微型企業,且其董事會有最適當的結構並能落實對管理階層有效的監督和指導的話,其投資人、員工、客戶與供應商都可以從中獲益。

這份報告其他的關鍵發現還有:

受調查的微型企業執行長裡僅七分之一(14%)是創辦人,與很多小企業是由創辦人領導的新創企業的想法相左。

  • 受調查微型企業裡僅4%是由單一大股東持有50%以上的股份。
  • 董事選舉標準不同。Russell 3000的公司大多數(54%)是按多數決投票來進行董事選舉,而微型企業只有11%。
  • 微型企業的董事似乎董事會經驗較少,只有17%現在有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而Russell 3000的董事則有35%。
  • 微型企業董事會在董事會開會次數上,比起大公司變動更大。一年開會超過12次的微型企業較多,比例有24%,而Russell 3000在調查年度則為17%;另一方面,董事會一年開會不到4次的,也是微型企業比較可能,其比例為5%,而Russell 3000則為2%。

比起大公司,微型企業的功能性委員會結構較為單純。受調查微型企業的董事會通常可能只類似Russell 3000有3個主要的委員會(審計、薪酬與提名/治理),而不太可能成立其他委員會。此外,很多微型企業的功能性委員會一年只開會一次,甚至有些還說在受查年度內沒開過會。

【網址連結】
https://www.businesswire.com/news/home/20180801005233/en/New-Study-Identifies-Key-Corporate-Governance-Differences

TOP